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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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核苷酸类似物的复合物或盐及其合成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专利权·行政】案例9:“含核苷酸类似物的复合物或盐及其合成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高行(知)终字第3504号  

【裁判要旨】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化学医药领域创造性判断中,如果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则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一般是本专利应当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案情介绍】

  原告:吉联亚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联亚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陶珍珠、张敏奥、锐特公司

  吉联亚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含核苷酸类似物的复合物或盐及其合成方法”、专利号为98807435.4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权,陶珍珠等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7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099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吉联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496号行政判决(简称第3496号判决),判决撤销第20990号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均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2060号行政裁定(简称第2060号裁定),裁定撤销第3496号判决并责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证据1公开了双(异丙氧基羰基氧甲基)PMPA(即Bis(POC)PMPA),而权利要求1保护双(异丙氧基羰基氧甲基)PMPA的富马酸复合物或盐。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出富马酸盐相比游离碱和其他盐具有出人意料的最佳理化性质的效果,更无法证实Bis(POC)PMPA富马酸盐具有“良好的口服生物利用度”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仅在于保持相同活性的情况下,通过将化合物Bis(POC)PMPA转化为盐的形式从而获得成盐化合物通常所具有的相对较高的溶解度和稳定性等性质。证据2给出了与本专利结构相似的核苷酸磷酸酯衍生物与有机酸(如富马酸)成盐的技术启示,因此,将Bis(POC)PMPA与富马酸成盐并由此获得成盐化合物通常所具有的性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普遍存在的动机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990号决定。吉联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化学医药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该案明确了以下规则:在化学医药领域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则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一般是本专利应当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信息无法看出其具有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其相对于对比文件的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普遍存在的动机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应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该案所确立的化学医药专利创造性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对于促进化学医药领域发明创造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引导作用。本案专利权人吉联亚公司系国际著名制药企业,本专利涉及该公司一种用于治疗乙肝和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替诺福韦”。根据吉联亚公司的年报,该药在2010年的销售额已经超过60亿美元。因此,本案受到了社会及产业界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