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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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柏利有限公司、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19:博柏利有限公司、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39号

  二审案号:(2016)粤民终564号

【裁判要旨】

  1.被诉侵权人恶意将他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但其申请注册的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均已被无效,且被诉侵权人在市场交易中实施该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已被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规制,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的申请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原告主张多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人民法院经综合审查相关证据及事实,认为多名被告共同参与侵权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在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可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铁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

  博柏利有限公司、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是第G732879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博柏利公司、博柏利贸易认为四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等。

  一审认定路必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博柏利公司、路必达公司均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共同侵权的问题,章可明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商路必达公司为其关联企业。宝罗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人,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商路必达公司的仓库外墙上贴有保罗公司手袋仓库字样的标牌,且章可明为宝罗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可明、宝罗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因此二审认定章可明、宝罗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关于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审认为,任何人均有权申请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后专利商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相关机构宣告该注册商标专利无效。本案被告所申请的专利商标均已无效,如原告认为被告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侵犯其合法权利,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而申请注册行为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最后,被告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将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装潢实施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被认定商标侵权,不应重复评价。

【法官点评】

  本案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对于申请注册行为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二审法院从商标法和专利法赋予公民的申请权的性质、商标法和专利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救济途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调整范畴、被告申请注册商标投入市场的情况以及被告在市场过程交易中的实施上述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已被认定侵权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本案的申请注册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实践中商标共同侵权的形态复杂,二审法院不拘泥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标签所标识的生产商,而是通过分析具体案情查明各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作用,依法认定共同侵权,有力地打击了商标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