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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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著作权·民事】案例4:叶某某与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浙舟知初字第3号

  二审案号:(2016)浙民终118号

【裁判要旨】

  作品的创作通常会涉及对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法律也并不禁止作品创作者对前人作品的合理借鉴,特别是对于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功能的单个汉语词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合理使用。但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而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案情介绍】

  原告:叶某某

  被告: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素堂公司)

  2003年初,叶某某受托为筹建中的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完成主题故事《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经原普陀山全山方丈戒忍审阅后,交给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2003年10月,普陀山公司就观音饼包装盒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该观音饼包装盒上印制了《观音饼的由来》。

  原告认为被告冠素堂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冠素堂”牌观音饼包装盒、手提袋上改编使用其作品,且未注明作者,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冠素堂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冠素堂公司未经叶某某许可,将其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并用于商品销售,也未向叶某某支付报酬,故冠素堂公司在包装盒上印制《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侵害了叶某某的改编权。但冠素堂公司在其观音饼包装盒上使用的是改编后的《观音饼的由来》,而不是叶某某作品《观音饼来历》,因此,冠素堂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叶某某所享有的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冠素堂公司停止侵权,公开向叶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侵犯改编权的判定问题。

  由于在文学、艺术领域,任何一部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对前人成果或已有素材的使用。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作品表达的保护,不延及作品的思想或主题。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创作者对前人作品的合理借鉴。但对他人作品的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得擅自使用。本案中,冠素堂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叶某某授权普陀山公司将作品印制于观音饼包装盒上约两年之久,此时,叶某某作品早已随观音饼的销售为公众所知晓,冠素堂公司已可从公开渠道获取叶某某作品内容。冠素堂公司作品的人物安排、情节排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叶某某作品,包含叶某某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用语也存在一定相似度,但冠素堂公司将叶某某古文体的《观音饼来历》改编为白话体的《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并不是对叶某某作品的原样再现,而是在叶某某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由于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对原作品的改编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冠素堂公司将叶某某的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事先并未获得叶某某的许可,且冠素堂公司将改编后的作品用于商品销售,也未向叶某某支付报酬,故冠素堂公司在包装盒上印制《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侵害了叶某某的改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