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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新修改的内容
巴黎公约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
马德里协定
伯尔尼公约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4月17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以下简称
商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的注册和管理,依照
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申请集体
商标
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
商标
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
商标
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证明
商标
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
商标
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
商标
或者证明
商标
申请注册。
第十条、集体
商标
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
商标
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
商标
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
商标
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
商标
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
商标
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证明
商标
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
商标
的宗旨;
(二)该证明
商标
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
商标
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
商标
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
商标
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
商标
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他人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
商标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
商标
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
商标
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集体
商标
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
商标
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
商标
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
商标
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
商标
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
商标
局备案,由
商标
局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
商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
商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集体
商标
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
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
商标
。集体
商标
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
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
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
,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使用集体
商标
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
商标
使用证》;使用证明
商标
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
商标
使用证》。
第二十条、证明
商标
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
商标
。
第二十一条、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人没有对该
商标
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
商标
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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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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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