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二百八十八期 “微信”商标究应花落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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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案”一审判决已作出一个月,知识产权圈对此判决的认识至今仍存在较大分歧。一审判决建立在法官如下解释的基础之上:将“消费者不受混淆的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从而将其纳入《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认为“广大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以及“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是一种“不良影响”。这种解释违背了第8项的立法目的,就现有程序而言,应当核准申请人注册“微信”商标,同时施加一种限制,允许两商标共存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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