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刊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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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场革命
2014/11/18

  一、为什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各界提出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一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二是知识产权审判标准不统一。三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解决机制没有效率。四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已成国际趋势。笔者认为,这四个理由都较为牵强。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快是事实,但如因案件数量多就要设立专门法院,劳动争议法院、交通肇事法院、合同法院等专门法院似乎更有理由设立。

  审判标准不统一貌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审判标准”如果是指法律依据,各法院依据的都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标准完全统一。“审判标准”如果是指判决结果,因每个具体知识产权案件总是存在细微差别,因此即使审案法院不同而当事人相同,判决结果也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解决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即使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如果不对相关解决机制和程序进行改革,也根本得不到解决。

  至于第四个理由,且不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已成国际趋势”这个说法过分武断,即使承认该判断正确,也推导不出我国就应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结论。外国做了的,我国并不一定要做,外国不做的,我国并不一定不要做。不顾我国实际情况,主张凡是外国做了的,我国就应该做的观点,实质上是不自信心态导致的结果。

  我国究竟为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笔者以为理由有三。一是贯彻执政党政策之需要。二是彰显知识产权之重要性。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之权威。前两个理由无需口舌。第三个理由需稍加说明。目前,知识产权审判存在的最主要问题,除了体制机制性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之外,就是审判缺乏权威性,即法律解释严重不一,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相同性质的案件做出截然不同的定性。之所以如此,一是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法官缺少整体性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素养、生活经验,基本上机械凭借司法解释办案。二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各成一线,管辖、证据规则等都不同,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庭内部,相互之间难以有机沟通,无法避免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定性却截然相反的现象。近年某些法院试行的“三审合一”,名义上打破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属不同庭审理的局面,但实质上完全貌合神离,根本未达到“合一”的境界。

  一言以蔽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除回应知识产权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之外,最主要还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重塑公民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信心。

  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理想方案

  笔者认为,从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方面着眼,并考虑我国国土面积广阔的特点,以及各地知识产权案件增长较快的趋势,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采取如下方案为宜。

  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华北(北京)、东北(长春或者沈阳)、西北(西安)、西南(重庆)、华东(上海)、中南(武汉或者长沙)、华南(广州)等几个大区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同时考虑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深圳特区单独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建制上隶属于现行各中级法院的特别支部。

  在管辖和案件具体分工方面,应当坚持集中管辖和适当分工原则。具体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方案:

  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案件,不管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由各大区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专属一审集中管辖,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二审集中管辖。

  非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案件,仍按照现有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但同时规定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可以一审竞合管辖,以便摧毁地方保护主义的堡垒。

  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除了二审管辖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以外,还二审管辖知识产权授权和确权纠纷案件,以及不服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竞合一审管辖上诉的二审非技术系列案件。实现此种管辖的前提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授权和确权的复审程序分别视为行政或者民事一审程序,同时赋予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对非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竞合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则负责有全国影响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不服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自行提审的重大案件。

  上述管辖可能会增加当事人异地诉讼的成本,但这是一件好事。一是可迫使权利人慎重评估其权利有效性和胜诉可能性,减少滥诉现象。二是增加真正侵权行为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侵权现象。

  为了防止出现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以及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过于庞大的局面,可以配套推行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包括仲裁、调解、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无需区别技术系列和非技术系列,规定请求金额在一定数量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旧按照现有管辖规则管辖,并由法官按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即可。此外,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考虑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诉制度,以便彻底改变现有刑事案件多头管辖、外行办案的混乱局面,并实质上实现三审合一。

  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场革命

  按照上述思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首先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失去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和检察权,也意味着现行各个地方高级法院将失去对所有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和部分非技术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权。权力的丧失和重新分配在中国历来都是大事,因此上述方案的实现无疑会遭遇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强烈反对。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官、知识产权律师、学者中精选出高素质的人员到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担任法官。未能进入知识产权法院的现有法官,意味着现有知识产权庭的撤销和分流,显然不会太喜欢上述方案,因此也极有可能成为设立知识法院的阻力。

  两委对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决,由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转变为准司法行为,更是一场观念上的变革和权力的再分配,无疑也会遭遇各种阻力。

  可以说,无论是从管辖、人员配置、配套制度设计等哪个角度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都是一场革命。这就需要执政党和具体负责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超前的视野,克服各种阻力,强力推行。否则,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就会远离国内外的期望。

  国家正式公布的现有方案似乎不尽人意。 按照8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而且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职能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在三年时间内实行跨区一审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进行二审管辖。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方案不但知识产权法院所涉地域范围窄、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一法律判断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且丝毫未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各界期待的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效率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或许,目前官方公布的,仅仅是未来三年内一个试水的过渡性方案。不久的将来是否有令国内外期待的方案出台,我们拭目以待。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