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 津巴布韦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津巴布韦的知识产权体系早已存在,该体系最初是由英国人创建的,主要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著作权方面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保护。
  负责津巴布韦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部门是津巴布韦知识产权局(ZIPO),其前身是津巴布韦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局。津巴布韦知识产权局隶属于津巴布韦司法、法律和议会事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授权和注册著作权、专利商标、备案、许可工作以及知识产权其它方面的事务,但植物育种者权利事务则由农业、机械化与灌溉发展部管理。自津巴布韦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权利人不需要登记或标注著作权标记就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其他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则在《版权及相关权益法》里有详细规定。非津巴布韦当地常住居民和当地法人实体需要指定当地注册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或当地常住居民代表其权利。津巴布韦官方语言为英语,所有文件也是用英语书写。津巴布韦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负责所有申请注册内容的实质审查工作并考虑授予及注册内容的在先权利及法律要件。津巴布韦法院体系及知识产权局行政听证有反诉程序、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
  一切所需费用在规章制度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费用须用美元支付。津巴布韦政府于2009年4月1日放弃了本国货币转而接受美元为本国的法定货币。
  除了《伯尔尼公约》,津巴布韦还是以下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包括《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专利合作条约》(PCT)。2010年9月,津巴布韦颁布了《商标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很多方面向TRIPS协定靠拢,包括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供保护等。
  

区域产权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津巴布韦是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的成员国,并签署了包括哈拉雷协议和班珠尔协议两部分的协议。其中哈拉雷协议规定了专利权、外观设计权的注册和保护办法,而班珠尔协议则规定了商标权的注册和保护办法。这些协议不会取代津巴布韦知识产权局的行使职责,而是和它共存。这就意味着,权利人既可以选择依据ZIPO体系寻求保护也可以选择依据ARIPO体系。根据哈拉雷协议规定,通过PCT专利申请途径申请专利的权利人可以在ARIPO局或其缔约国之一申请在津巴布韦获得权利保护。与商标申请不同,ARIPO会对通过PCT专利申请途径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至于在ARIPO局申请的商标,依然会在ZIPO局进行实质审查。若出现纠纷或侵权事件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就必须通过津巴布韦知识产权局或其法院体系来进行权利伸张。A
  RIPO局位于津巴布韦的首都哈拉雷。
  

国际条约:马德里协定


  2014年12月津巴布韦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入国际商标注册体系《马德里协议》,2015年3月该加盟协定正式生效。然而现阶段,津巴布韦宪法仍未通过将国际法律体系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相关立法。津巴布韦知识产权局正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努力合作以推行马德里体系,以使该体系可在宪法通过时作为津巴布韦从属法律运行。就像ARIPO法律体系与津巴布韦法律的关系那样,马德里体系也不会取代津巴布韦的知识产权法规,它可以与本国法律体系并存。到时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在津巴布韦的知识产权体系下还是在ARIPO法律体系下或者在马德里体系下申请注册,但无论权利人选择哪种体系,申请内容都需要知识产权局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并考虑其优先权。同样的,若发生纠纷或须采取强制执行时,其它法律体系都要服从本国知识产权法或法院体系做出判决。
  

本文由津巴布韦B.W.KAHARI事务所BrendaM.Wood-Kahari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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