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质量专利之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总第200期, 蔡平平发表,[专利]文章

探讨高质量专利之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以“公开换取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它既促进了社会科技发展,又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专利说明书用于确定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是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基础。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再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验证该发明创造的创新性,因此也会导致该专利申请缺乏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或因技术内容不清楚而无法评价创造性,使该专利无法获得授权,也就更不可能成为一份高质量的专利

高质量专利发展形势对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提出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逐步开展了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相关的一系列活动,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口号。202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述两份文件均提到,要激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为系统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制度保障。

我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4月起实施,但专利申请的增长十分迅猛。截至2022年底,我国的发明专利有效数量居世界第一。庞大的发明专利授权储备量,标志着我国的科技发展达到了一定水平。我国已然是专利申请大国,但还不是专利申请强国。过去一段时间,由于一些错误的政策导向以及部分申请人的非正常目的,导致了一些低质量专利的诞生。这些专利申请的本质不在于保护创新,有很大一部分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是不成熟的,存在严重的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有些专利甚至是批量编造的,其中数据造假的问题屡见不鲜。这些低质量专利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2023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3)》,提出未来中国政府将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印发《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从多个角度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非正常专利申请中通常存在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因为编造的技术方案本身往往不是非常具体,因此,专利说明书也无法做到公开充分。此外,过早的专利“圈地运动”也很有可能因为技术尚不成熟,使得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无法获得授权;即便获得授权,其权利稳定性也存在隐患。

国内外关于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立法比较

各国专利法对说明书之清楚性、完整性都设置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例如对于图示、术语、实施例等的要求。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对专利授权和专利有效性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都要求专利说明书达到公开充分。

中国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充分公开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专利说明书应当对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可见,中国《专利法》对说明书的要求是“清楚、完整、可实现”,针对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美国

美国《专利法》第112条对说明书充分公开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美国专利说明书应当包含对发明的文字描述以及对制造、使用方法和程序的描述,使得任何熟悉该行业的人员或者其他最关联人员,得以根据完整、清晰、简明和准确的词语的书面描述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并且说明书还应当记载发明人实施该发明所设想的最佳方式。可见,美国《专利法》对说明书的要求是“清楚、完整、简明、准确、可实现”,且针对的不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其对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显然更高。

欧洲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第83条对说明书充分公开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当对发明进行充分、清楚及完整的说明,以熟练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准。可见,《欧洲专利公约》对说明书的要求是“充分、清楚、完整、可实现”,针对的也不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日本

日本《特许法》第36条第4款对说明书充分公开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日本发明的详细说明,必须达到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够容易实施的程度,并记载发明的目的、结构及效果。显然,日本《特许法》对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也很高,其要求的不仅是可实施,且要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施的程度。

韩国

韩国《专利法》第42条第3款对说明书充分公开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韩国专利发明的详述必须按照规定对发明作出清楚、详尽的说明,以使发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实施。可见,韩国《专利法》对说明书的要求除了“清楚、详尽、可实施”外,也要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程度。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专利法都要求专利说明书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详细的说明,专利说明书公开要足够充分。其中,中国《专利法》所要求的“清楚、完整、可实现”的标准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是一个比较基本的要求,即只需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描述能够实施技术方案即可。如果专利说明书中存在模糊、不明确或矛盾的信息,则专利可能无法获得授权,也可能会对所有同族专利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由无效案例解析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要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度报告 》,2022年审结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中,维持专利权的占56.7%,部分无效的占15.4%,全部无效的占27.9%。也就是说,发明专利中约有一半是不能按照其当前的权利保护范围确定是否侵权的 ;这个比例在全部的专利无效案件中则可能更高。

以近期比较瞩目的宁德时代索赔上亿元的两件专利为例,其中一件的发明专利公告号为CN108878892B,名称为“正极极片及电池”。该专利曾被提起过6次专利无效申请,并于2023年8月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而被全部无效。

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正极极片,包括正极集流体以及包括正极活性材料的正极膜片。根据其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该发明构思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控制正极膜片的OI值COI≤150;第二层次是控制正极膜片的OI值COI和面密度p的乘积取值范围0.015≤COI×ρ≤4,通过这两个参数的联动控制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

在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根据实验数据总结归纳得到的经验规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现有技术,既无法推演得到所述的经验规律,也无法预测发明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才能成立,则说明书应当提供足够充分的实验证据,包括具体的实验方法、效果测定的方法以及足量的样本数据,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验证所述经验规律,并获得相关技术效果。而对于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现有技术中如果存在导致不同结果的多种测定方法,则应当说明测定本发明技术效果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加以说明并给出足够的技术信息,从而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测定方法,并将该测定方法得到的结果数据与现有技术相比较,以确定发明的技术效果。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的,将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除上述据以索赔的两件专利外,宁德时代的另外一件发明专利也因为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无效。该专利公告号为CN110120497B,名称为“一种活性材料和锂离子电池”。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活性材料,包括第一颗粒和第二颗粒。根据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该专利的活性材料采用更小的第一颗粒和更大的第二颗粒混合而成,为显著的大小颗粒堆积,有利于极片压实密度的提高。

在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给出了期待的第一颗粒和第二颗粒混合前后的粒径分布状态,但并未公开实现这一期待的具体粒径控制手段,对这种手段的预期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范畴,说明书的所有实施例均是关于对已制备得到的活性材料进行的测试和分析,而未公开该活性材料的制备过程。因此,该发明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此外,在专利权人为山东华通环境的一起专利无效案件中, 涉案专利也因不符合《 专利法 》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无效。该发明专利公告号为CN110841339B,名称为“一种侧向流水平沉淀装置”。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侧向流水平沉淀装置,包括流水装置和位移装置 ;流水装置用于沉淀,位移装置用于实现根据水质自动调整沉淀装置位置的功能。二者相互结合,根据水质不同自动调整沉淀位置,并对不同水质的水进行针对性处理,从而兼顾处理量和沉淀效果,解决现有技术中沉淀效果及澄清能力差的问题。

该无效案件中,合议组认为,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流水装置结构,不能解决针对劣质水改善沉淀效果的技术问题。排泥方式是影响水平沉降装置自动位移的重要因素,专利说明书对于储泥腔的排泥工作方式未做任何说明 ;但本发明的沉淀装置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根据水质情况实时调整排泥量,对储泥腔进行动态排泥,位移装置才能带动流水装置进行上下移动,由此才能实现根据水质不同自动调整流水装置的位置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通过上述无效案例可知,专利说明书应清楚完整地描述现有技术及其存在的问题、发明的创新点或改进点、发明创造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以及相关的实验条件和实验方法数据等内容。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应避免以下八种情形导致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第一,没有具体的实施方式或者实施方式描述不明确。专利说明书仅表达一种任务/设想,或者仅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没有具体给出实现该技术结果的技术手段,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

第二,缺乏关键的技术细节。说明书应当提供足够的细节,使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发明 ;如果说明书中缺少关键细节或技术信息不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理解和实施发明的,则可能被认为是不清楚的。

第三,技术细节描述不清楚。专利说明书中虽然对技术实施有所描述,但依然不够清晰或详细,无法提供足够的指导和理解,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

第四,说明书附图或者图表不清楚。专利附图所展示的逻辑结构存在模糊、不清晰或不准确之处,无法清晰地展示发明的结构或操作过程,导致难以理解发明的整体思路和技术方案。

第五,错误或矛盾的信息。专利说明书中存在错误或矛盾的信息,如错误的数据、不一致的描述等,或者描述与专利权利要求不一致,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发明的本质和实施方式。

第六,实施例不够充分。仅有一个实施方式,无法确定最佳实施方式 ;未提供足够的信息描述最佳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中的概括性描述得不到支持,导致保护范围过大。

第七,专利说明书中的术语不明确。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或定义不清楚或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理解发明的含义,以实现具体的实施方式。

第八,缺乏足够的背景描述。专利说明书中缺乏对相关技术背景的介绍,导致难以确定发明创造对应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

专利诉讼维权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影响

如果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未清楚记载发明创造的内容,或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准确、不完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再现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人在诉讼维权时就无法进行侵权分析和比对,进而可能导致无法有效维权。比如,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

其一,无法证明技术实施。如果说明书中的描述不足以使专业技术人员理解和实施发明,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则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专利权主张。

其二,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如果说明书中的描述不清楚,可能导致无法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涉及本专利的权利范围,进而导致维权过程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其三,无法对比先后技术。如果说明书中的描述不清楚,则可能无法与后续的改进技术进行对比,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使用了本专利中的基础技术。

其四,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如果说明书中的描述不足以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则专利权可能会被无效,直接导致权利人无法进行专利维权。

结语

综上所述,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专利能否成为一件高质量专利。达到说明书公开充分,离不开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的辛苦创新,离不开专利代理人的精心挖掘和专业撰写,也离不开审查员的专业严格审查。要合理平衡过早的专利“圈地运动”与保护科技创新之间的矛盾,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使专利授权后经得起市场的考验,并在专利维权时经得起无效的挑战,有必要通过政策导向、发明创造源头、代理服务以及专利审查等环节的共同努力,打造真正有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市场价值的高质量专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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