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立案例月发布制度 首批两起知产案

2014/05/05发表

  最高人民法院4月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建立人民法院案例月度发布制度。该制度首次实施,最高法院共发布5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腾讯诉奇虎的3Q大战案”。

  2013年以来,最高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设了“三大平台”,实现了裁判文书上网等一系列措施。今年初,为了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专门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报道工作的重要指示。为了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使案例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最高法院自今年4月份起正式建立人民法院案例月度发布制度。

  据悉,通过案例的公布,以案释法、以案讲法,一方面可以彰显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的鲜明态度,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可以让公众通过案例更加了解案件审理的情况,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如何适用。

  对于案例选定、发布频次和发布方式,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公布的案例,都是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室从最高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例中筛选出来的,一般不少于5个。发布形式拟以新闻通气会形式统一对外发布,发布频次从以往的不定期发布,改为每月发布一批案例,形成相对固定的制度。今天是该制度第一次实施。据悉,最高法院在新闻通气会上共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共5个)

  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2个)

  二、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其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29日,腾讯公司等发现奇虎公司通过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奇智公司开发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的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腾讯公司等认为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其客户广告,同时将奇虎公司产品和服务嵌入腾讯公司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腾讯公司等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其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其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其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以奇虎公司等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停止已发行和传播的“360扣扣保镖”软件现有功能,停止诋毁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2、连续三个月在相关网站和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00元;4、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本案奇虎公司等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QQ软件的运行方式,并同时引导用户安装360安全卫士,替换QQ软件安全中心,破坏了QQ软件相关服务的安全性并对QQ软件整体具有很强的威胁性,减少了腾讯公司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奇虎公司等无事实依据地宣称QQ软件会对用户电脑硬盘隐私文件强制性查看,并且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判并宣称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及负面评价,该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奇虎公司等在经营扣扣保镖时,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取代了QQ软件的部分功能,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强大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1、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带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2、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续15日在其网站(www.360.cnwww.360.com)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www.sina.com)、搜狐网(www.sohu.com)和网易网(www.163.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此案为2013年最高法院公众开放日公开庭审案件,亦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本案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案件审理结果广受业界、学界等多方关注。最高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亲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该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澄清并确立了相关市场竞争规则,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公开宣判后,相关新闻媒体网站纷纷深度报道,网友亦对该案判决高度赞誉。

  三、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公司、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雅培贸易公司是ZL200730158176.0号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并获得涉案专利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及提起诉讼。亿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YL-650A”、“YL-750A” 、“YL-1000A”等型号的可密封塑料容器(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溢炀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雅培贸易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奶粉罐,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主要向奶粉生产企业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将与奶粉一并销售给最终用户,每一个销售环节都很有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而每增加一个销售环节,都会造成损失扩大,侵权行为人增多,雅培贸易公司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同时,涉案专利权系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仅十年,容器的外观设计更新换代快,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进行将会极大地影响到雅培贸易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如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将会对雅培贸易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法院裁定亿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法院作出裁定后,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辨法析理,促使被申请人从最初的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转变至自动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并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维护食品安全、准确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首先,在社会效果方面,食品安全,尤其是奶粉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雅培奶粉是世界知名奶粉品牌,本案的处理结果及时制止假奶粉罐的泛滥,从源头上对假奶粉进行治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和努力。其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院考虑销售环节、维权成本、权利保护期限等具体因素,准确认定行为保全中“难以弥补损害”要件,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最后,在确保诉前行为保全的实际效果方面,法院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执行保全裁定,并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充分实现了以行为保全促调解的社会效果。本案是北京市法院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首例涉及专利权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表明了人民法院积极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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