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规: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2020/07/28发表

 

(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sectio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255);="" 255,="" rgb(255,="" 0px;="" 2;="" normal;="" none;="" 0.544px;="" 17px;="" sans-serif;="" arial,="" yahei",="" "microsoft="" ui",="" yahei="" gb",="" sans="" "hiragino="" sc",="" "pingfang="" neue",="" helvetica="" justify;="" 1.75em;"="">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