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达律所日前宣布,该所律师于10月14日为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深圳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及美国市场其他手机电话和设备进口商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涉及337条款排斥令的诉讼中赢得了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胜利。
此案源于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与博通公司(Broadcom Corporation)长期的专利之争。博通成功地向国际贸易委员会证明高通的芯片和芯片组侵犯了博通拥有的专利后,委员会即签发了排除高通芯片和芯片组以及包含高通芯片的“所有手持无线通信设备,包括手机和PDA(个人数字助手)”进口美国的有限排斥令。虽然高通是博通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案中的唯一被告,但该排斥令实际上禁止了使用高通芯片的所有手机和PDA制造商对美国的进口,如富士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
富士康、华为以及另外17家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不受该排斥令的约束。作为富士康、华为等10家公司的上诉律师,美国众达律所辩称国际贸易委员会适用的条例19 U.S.C. § 1337不允许有限排斥令延伸至被告以外的其他方,委员会采取的措施违反了那些未被列作被告的公司的宪法权利。上诉联邦巡回法院于2008年7月7日针对富士康、华为和其他上诉人提出的这一理由进行了辩论。在Randall R. Rader 法官写给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10月14日书面意见中,联邦巡回法院同意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的理由,并认定337条款明确将有限排斥令的权利限定为针对原案中的当事人,即高通。
美国众达律所上海办事处合伙人陈炽表示:“中国公司在本次337诉讼中取得的胜利和最近另外几起337案中的胜利说明,337诉讼并不可怕,只要中国公司据理力争,积极应诉,取得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此案并没有涉及到在337条款调查中针对面更广的“普遍排斥令”。普遍排斥令长久以来都是中国公司和中国政府所担忧的源头,因为普遍排斥令能够将排斥延伸到337调查中未指名的各方当事人,所以对不是被告的同行业厂家来说,这增加了他们对产品能否出口美国的不确定性。“此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先前签发的“有限排斥令”可能具有像普遍排斥令一样的令人胆战的影响,”美国众达律所北京代表处的知识产权资深顾问柯恒表示,该案“对于关注337条款案件对其出口的潜在影响,并希望实现其出口渠道更大确定性的中国对美国出口商来说,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胜利”,柯恒进一步表示“这一判决对于相关产品零部件供应商也具有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