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拟作四处修改

2008/12/23发表

  人民网知识产权12月23日电 (记者 韩静怡)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拟对发明创造的概念内涵、保密审查、管理部门查处措施,以及法院裁定侵权行为的期限作出四处修改。

  进一步明确发明创造内涵

  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些委员认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具体含义,属于专利法的重要内容,应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在专利法中增加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规定。

  调整保密审查的相关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将现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群众提出,对保密审查的程序也应作出规定,并应明确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后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未依法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明确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措施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现行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调查处理措施。为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处理假冒专利行为有法可依,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调整法院对涉嫌侵权行为的裁定期限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该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人民法院作出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包括责令他人停止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裁定,需要比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更为慎重,对此难以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1985年开始施行,已于1992年、2000年经历了两次修订。《专利法》自实施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做了关于提请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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