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解析为何禁止汇源并购

2009/03/25发表

     3月2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对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详解。
     
     为什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需要接受审查?

  姚坚: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为何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

  姚坚:据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统计,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取得的竞争优势,经认真核实和评估,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尽管彼此间替代性不强,但却同属非酒精饮料,彼此属于紧密相邻的两个市场。此次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已有支配地位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强了其在果汁类饮料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产生强强联合的叠加效应。为谋求其自身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在并购后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将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搭售、捆绑销售或附加排他性交易条件,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这将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从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更多详情请参见http://ip.people.com.cn/GB/9021200.html

来源   《人民日报》(2009年3月25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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