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商标装门面 商行被索赔25万

2013/02/26发表

      很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用商品自身的商标来装饰门面,通过商品品牌的知名度来获得买家青睐,增加营业额。近日,江门某商贸行在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商标,被宜宾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蓬江区法院一审酌定商贸行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6万元。


  五粮液起诉商贸行侵权
  原告宜宾五粮液公司诉称,被告张某未经许可,在其个体经营的商贸行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字眼及使用“五粮液”图形商标。宜宾五粮液公司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其商贸行获得授权在江门地区专门销售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酿神”系列酒,出售的上述产品本身显著标示相关“五粮液”商标及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字眼,没有侵犯宜宾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法院酌定赔偿6万元为宜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装潢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权。张某未经商标权利人宜宾五粮液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商贸行门面招牌上显著标注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及“五粮液”三字,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张某辩称其获得授权经销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酿神”系列酒,当然有权使用涉案商标。法院认为,经授权销售不能等同于经授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因张某销售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酒产品,该产品亦有突出标注相关涉案商标,结合张某的答辩意见,法院认定其侵权主观恶意较小。另外,法院酌定宜宾五粮液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6万元,对主张过高的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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