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历史性签署

2013/03/19发表

  2013年2月19日,欧盟24个成员国的部长于布鲁塞尔就设立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 UPC)签署了协议,为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在欧洲的实施铺平了道路。大约两个月前,欧洲议会已于2012年12月11日通过了两个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另一个有关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欧盟第1260/2012号条例),它们与这次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起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的法律文件基础。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于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预计2014年中期,第一个单一专利可以得到实施。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传统的欧洲专利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而且,欧洲单一专利实施后将由欧专局集中负责其管理事务。

  这次签署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设立一个专门法院(统一专利法院)来处理传统欧洲专利及将来的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事务。统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个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以及一个注册处。一审法院将包括一个中央法庭(设于巴黎,中央法庭将于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庭)和若干位于各成员国的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上诉法院将设于卢森堡。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改善当前由各国国内法院和机构就欧洲专利的侵权及效力问题各自作出裁决的状况。

  根据协议第32条第1款,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包括:

  • 1. 因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实际或威胁迫近的侵权而提起的诉讼及相关辩护答辩,包括涉及许可的反诉
  • 2. 要求确认不侵犯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诉讼
  • 3. 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
  • 4.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 5. 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 6. 要求基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
  • 7. 与在专利授权前对发明的使用或与在先使用权相关的诉讼
  • 8. 要求根据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8条支付许可费的诉讼
  • 9. 涉及欧洲专利局基于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有关单一专利保护)第9条中所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成员国除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外,还有瑞士、土耳其等非欧盟成员国。而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仅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作者:孙一鸣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德国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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