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尔诗丹卫浴 商标争议案获胜

2013/03/21发表

  日前,针对鹤山市安得利卫浴有 限公司(下称安得利)与林仁根之间的商标争议纠纷一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裁定,林仁根在第21类毛巾架和毛巾环架, 卫生纸分配器,垃圾筒,肥皂碟,晾衣架,盥洗室器具,食物保温容器,钢化玻璃,牙签盒,纸巾分配金属盒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第6446017号“雷尔诗丹 LARSD及图”(下称雷尔诗丹)商标的行为,将安得利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损害了安得利的在先著作权。予以撤销。

  据悉,该案源于2007年12月19日,浙江台州温岭市的林仁根提出 雷尔诗丹商标的 注册申请,指定第21类毛巾架和毛巾环架,卫生纸分配器,垃圾筒,肥皂碟,晾衣架,盥洗室器具,食物保温容器,钢化玻璃,牙签盒,纸巾分配金属盒等商品项 目上。该商标于201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后,林仁根在多个商标转让网站发布该商标的转让信息,并在无锡、常州、上海、台州、多地工商部门提出侵权投 诉,投诉安得利作为生产者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在卫浴挂件上使用“莱尔诗丹LARSD及图”(下称莱尔诗丹)商标,因商标已构成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商标近似,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安得利方面表示,在先已将莱尔诗丹作为商标使用在毛巾架、毛巾环等卫浴挂件上,而且是获得著作权人钱艮哨的授权使用。从2002年5月至侵权投诉前已连 续、广泛使用,莱尔诗丹进驻“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金盛国际”、“喜盈门”等知名建材超市、卖场,拥有销售网点300余家,覆盖全国各大城市。 经过8年的使用,已经是中国卫浴行业的知名品牌。基于事实,安得利委托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依《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商评委提出对雷尔诗丹商标争议撤销裁定申请,同时委托 广东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林仁根商标侵犯莱尔诗丹著作权民事诉讼。

  据了解,林仁根在安徽芜湖设立个体户经营,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林仁根分别申请注册了“雷尔诗丹”、“唯宝五金”、“普鑫”、“坚持我的”、“汇泰 龙”、“川湖”等多个国内知名商标,商标受到在先使用人的异议。从商标局提供的雷尔诗丹商标申请资料发现,林仁根提供涂改的个体户执照欺骗商标局取得争议 商标注册。上述情况佐证林仁根的注册动机不纯。

  林仁根在争议答辩中辩称,雷尔诗丹商标与莱尔诗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复制和模仿。这个论点与他向工商部门投诉安得利的莱尔诗丹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主张相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安得利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安得利的股东对莱尔诗丹享有著作权,安利得作为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早于2002 年5月已将莱尔诗丹作为商标进行实际的使用,雷尔诗丹商标与享有著作权的莱尔诗丹作品在构成要素、所绘事物、形态等方面近似,损害了安得利的在先著作权。 据此,商评委作出前述判决。

  针对该案,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朱甲斌律师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 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立法意图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 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本案中,安得利通过充足、合法、合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证实莱尔诗丹的在先权利,理应受到公平公 正的法律保护。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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