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警长陷著作权迷局 原作者状告美影厂

2013/04/15发表

  上世纪80年代,5集动画片《黑猫警长》风靡全国。2010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在此基础上推出电影版《黑猫警长》。然而正当美影厂筹划拍摄电影续集时,却因一则“征稿启事”,被《黑猫警长》作者诸志祥名下的公司以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告上了法庭。

  11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激辩

  焦点一:著作权在谁手中?

  被告上海美影厂则提出,2000年10月,《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已被诸志祥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这家公司在2003年7月又将上述权利在内的资产转让给其集团下的另一家子公司。因此,原告黑猫警长公司不再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这两家公司昨天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陈述意见。第三人称,他们均是盛大集团陈天桥旗下的子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人特地拿出了2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以证明2000年和2003年,与诸老先生之间发生的2次作品著作权的转让过程。

  那么,这两份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著作权如今在第三人手中?原告方、“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即坚称:“当年著作权转让之后,我们发现这家公司没有对《黑猫警长》做过任何有效的开发,又继续转让给了下家。于是我们果断收回了著作权。”

  虽然案件牵扯进第三人与原告的权利人的争议,原告却认为这并不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与本案牵连关系不大。针对第三方拿出的转让书,原告方的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拿出上海市版权局2009年12月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上面写明了作品名称类型著作权人为诸志祥,“2009年版权登记第三人没有异议,2010年我方发律师函说收回著作权,第三人也没回音。”

  鉴于原告与第三人在争议证明作品权利归属存在争议,上海美影厂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不适宜提起侵权诉讼,“先明确涉案著作权的权利人,才来谈侵权审查。”

  焦点二:拍续集,是否要通过原作者同意?

  “被告以黑猫警长著作权人的口吻征稿,我们认为:这会使得全社会都认为,著作权归属于被告了。”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拍摄续集需要先通过原告的同意。

  美影厂拍摄续集,需要经过原著作者同意?被告代理人反驳道,美影厂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创造获得了电影的著作权,这些独立性人物形象著作权应该归被告美影厂所有。他们的征集行为包括多种形式的故事梗概,包括文字的也可能包括视频化的梗概。即便是对文字作品发出创意征集,也是鼓励进行一个新的创作,不属于改编行为,因此根本不构成对原告即原作者的侵权:“原告把涉及到黑猫警长所有形式的人物归他所有,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被告美影厂的代理人还提出:侵权应当以征集到的稿件与原告文字作品进行比对才能判断。虽然被告在2010年7月的确发布过创意征稿,但在征集的1个月时间内并未征集到或采纳了任何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原告没提供作品,被告也未征集到梗概稿件,因此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庭审结果

  双方争议太大,暂时不作调解

  11日,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原告方面表示,由于不涉及到经济赔偿,诉求点只是希望获得被告方对于征集行为的道歉,而两家接受过著作权转让的公司表示没有调解的可能性,上海美影厂则表示,目前文字作品的权属是最大争议焦点,不知道和哪位权属所有者调解。最后,法庭表示,案件争议太大,暂不做调解。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青年报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