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一百八十八期 专利复审是否可以改变理由维持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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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虽然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改变理由维持驳回决定可能具有合理性,但《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仍然值得质疑和重新检讨。
 
     文/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混淆的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通行标准,但我国商标法并未采纳这一标准,而是采用商标近似的标准。在实际审判中,这一标准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局限,为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试图用“混淆性近似”来修正单纯的商标近似标准,但仍然不能彻底解决两种标准的内在冲突。
 
     文/米开拉·莫迪亚罗
     2007年,《欧洲专利公约》(EPC)引入“复审申请”,为恢复上诉程序提供了可能。但截止到目前,只有极少数的复审申请获得批准。这是因为复审申请的要求极其严格:必须证明上诉委员会在程序问题的处理上有过失,如果避免这些过失,审查结果会相去甚远;同时如果条件允许,由于程序错误而蒙受损失的一方在上诉中已经对该程序错误提出异议。正是由于上述严格的条件致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上诉。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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