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片《致大圣》与南孚电池有关吗?

2019/08/29发表

  日前,海淀法院针对原告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环球公司享有歌曲《悟空》的词曲著作权,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广告片《致大圣》系南孚公司制作并发布,判决驳回环球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歌曲《悟空》(词曲作者:戴荃)(以下简称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2016年5月,环球公司发现南孚电池在微博平台发布的其主推的“猴年限量版电池”广告片(以下简称涉案视频)中使用了涉案歌曲,构成侵权。

  被告南孚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不是南孚公司制作和传播,南孚公司生产的猴年限量电池是赠品并未进行销售,涉案视频并不属于广告片,南孚公司并未侵犯环球公司的著作权。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微梦公司系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视频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内容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环球公司并未事先通知微梦公司要求删除,微梦公司亦应因此而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视频是否为南孚公司制作并发布。本案中,可以确认涉案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构成对环球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但是,从涉案视频的内容来看,视频内容为以孙悟空为角色动画片、电视剧、电影片段的集锦,视频配有背景音乐,视频结尾画面中显示有六节南孚电池以及“南孚猴年限量版电池向孙悟空致敬”字样,涉案视频中并未出现视频制作者的标注信息。虽然在涉案视频片尾呈现了南孚公司制造的限量版电池和“南孚猴年限量版电池向孙悟空致敬”字样,但仅依据此字样无法直接认定涉案视频系南孚公司策划、制作并推广。微博用户、网友表示或评价中虽使用了“南孚电池这广告”等字样,但是该种表示或评价亦无法作为对涉案视频的性质或者来源作出直接的判断和评价的依据。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南孚公司制作和发布,环球公司要求南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未支持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即侵权内容的责任主体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关于使用主体即责任主体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内容署名和内容的发布者等角度进行判断。在内容中并未标注制作者且无证据证明该主体曾发布过该内容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告负有对被诉侵权内容与被诉侵权主体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证明责任。被诉侵权内容中所包含的信息、元素亦可以作为判断责任主体的辅助性因素,但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无法仅依据侵权内容中某一元素与被告之间具有一定关联,而做出侵权内容责任主体的唯一性判断。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

  来源: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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