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加盟商擅用“毛家”商标被判侵权

2014/01/13发表

  “东莞某润现代饭店”因与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加盟合同到期后,仍擅自使用“毛家”商标标识,而被毛家饭店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饭店赔偿原告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书》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停止使用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商号等标识。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东莞某润现代饭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万元。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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