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新闻版权保护的举措与借鉴

2014/07/09发表

  提要:在新闻版权保护措施上,西方国家在版权立法、保护机制、技术追踪、分级保护、层级收费、优先传播、版权联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我国新闻版权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新闻版权 版权保护 新闻侵权 网络转载

  文/惠东坡

  一、“重典”治“乱世”

  网络、手机已成为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技术为新闻信息传播插上翅膀的同时也催生了侵犯新闻版权的乱象。未经作者或新闻单位同意、授权,新媒体擅自转载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新闻,网络侵权层出不穷。对于包括新闻作品侵权在内的网络侵权,各国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希望通过重典来治理侵权乱象。

  在法国,对网络侵权认定为犯罪并进行刑事处罚,其《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法律草案》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有意编辑、向公众提供或传播能使公众获得未被许可的作品和保护制品的一个设置行为,或者有意唆使,包括通过广告宣传,使用能实现上述目的的软件的行为,处以3年监禁和30万欧元的罚金。美国的《家庭娱乐与版权法》不但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还扩大了版权作品的保护范围。“正在进行商业发行准备的作品”被纳入版权保护范畴,这对于产业化运营中的媒介组织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因为传统媒体正是通过各类新闻产品的第一次售卖实现经济增值的。另外,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简称DMCA,1998年)增加了对创新思想、原创设计的保护,这就使得深度报道、新闻评论、特写等新闻作品进入了数字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英国通过《数字经济法》等,将侵权的惩罚对象延伸到了受众,也就是不止打击进行商业侵权的网络运营商,还惩戒每一个重复下载、非法共享的网民。用刑事处罚方法来打击新闻侵权行为,是加强新闻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进行“新闻追踪定位”

  在新闻版权保护方面,西方主要国家除了有相对完善的版权法以外,还有有效的技术保护手段。数字新闻版权保护技术是一种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版权权利相关人合法利益、限制非法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也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手段。新闻版权保护数字技术为追踪、监视和控制新闻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开辟了新的渠道。新闻媒介组织采用加密、电子水印等技术不仅能保护新闻作品免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传播,而且保持了新闻作品的完整性,方便了版权的授权、使用和监督。

  2009年,美联社为强化版权保护,推出了“新闻注册系统”(news registry)。该系统将新闻报道内容与数字许可框架技术融为一体,把特定的识别符号植入到新闻作品中,以跟踪和记录使用者引用、转载其文字报道、新闻照片、视频的具体情况。对疑似“侵权”行为进行“对话框”提示和警告,还可以收集“侵权”证据。这种被称为“新闻跟踪器”的技术,是美联社维护自己新闻数字化版权的一次突破性尝试。

  目前,西方新闻版权保护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身份识别和访问控制技术、加密和防火墙、分级管理技术、网络监控系统等。这些数字技术,在法律不足以制止新闻侵权行为时,就成为新闻媒介组织保护自己新闻产品版权的重要手段。当然,技术手段也不是万能的,在多数情况下,它要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配合使用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新闻版权的数字化保护技术也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和反对,他们认为技术保护妨碍了新闻信息的有效传?播。

  三、实行“分类保护”和“层级收费”

  从世界范围来看,除了英国、法国等极少数国家,单纯的事实性消息一般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英国著作权法规定:“新闻之上不存在版权,除非主旨被记录在实物作品上。”也就是说,只要新闻事实被有形载体所呈现,作者对原始素材进行了智力加工并体现了独创性,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国著作权法并没排除对“时事消息”的保护。新闻标题,只要体现出创造性,也会同新闻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还有一些国家,对新闻作品中蕴含的独创性进行了区分和分类。时事消息的单纯性使其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但是,通讯、深度报道、评论、版式、编排模式体现了新闻生产者的创新和思想,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日本和德国就按内容的差异对新闻作品进行了区分和保护。日本不但对时事消息进行了严格界定,还把新闻作品分为三类并进行了不同的保护。按照日本文化厅《新版权概要》的解释,时事新闻是指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这些简明新闻、动态消息没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任何媒体都可以自由转载或刊播;有些新闻作品有著作权但附有条件自由使用的,在没声明禁止转载的情况下,其他媒体只要注明出处也可以随便转载;新闻照片、通讯、特写、评论等有著作权但不得自由使用,相关法律给予了明确的版权保护。德国著作权法也对新闻作品进行了区分保护。日常经济、宗教、政治类的报纸时政新闻或广播电视评论,任何媒体和个人不用征得作者同意就可以复制、传播。与日常的经济、宗教、政治无关的新闻或评论,则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与新闻作品分类保护相适应,很多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在线视听服务实行“层级收费”。单纯时事新闻都是免费的,但是独创性强、思想性高的新闻产品是收费的。如“华尔街日报在线”实行付费订阅,已成为全球付费用户最多和最成功的网上收费报纸。《纽约时报》的普通新闻可以免费浏览,但是社论、独家报道、历史文化类深度报道等具有高价值的产品则是收费的。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报纸网站都根据用户付费等级推送和提供不同的内容和服务。有些国家,如法国和德国,正在探讨如何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搜索引擎转载报纸新闻进行强制收费。德国甚至计划对聚合器或搜索引擎登载报纸的部分内容和链接的词条进行收费。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数字化新闻实行层级付费制度,利于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生产者的利益,也利于新闻产品数量和质量的提升,从长远看,这也符合网络等新媒体用户的利?益。

  四、完善版权保护机制

  传播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闻产品的呈现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革,新闻版权保护也面临着时代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因此,任何国家都不会有一个绝对成熟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和制度。数字与网络技术从根本上动摇了印刷时代建构的版权原则,要想实现有效的版权保护,必须与时俱进、研究新问题和新情况、开展社会互动、完善版权保护机制。英国就具有良好的版权更新机制和制度环境。为了建立与网络时代新闻传播规律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重构版权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本国数字经济的持续增长,英国历届政府都积极进行广泛性的调查和意见征集,通过社会互动推动版权制度改革。打击网络侵权是英国政府完善版权保护机制的重要内容,《数字经济法案》(2010年)就有专门条款对打击网络侵权进行了详尽说明。同时,政府也对网络时代新闻版权保护和救济的程序进行了扁平化改造,使得版权维护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德国政府声称:互联网不应该成为一个没有版权的地带。面对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服务提供商随意免费转载和传播报纸新闻信息这一棘手问题,为了维护传统纸媒的利益、探索新媒体运营商和传统出版商竞争的合理模式,德国政府积极修改和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附属版权法案》(2013年)明确规定通过搜索引擎和信息聚合提供新闻信息的网络服务商都要为所提供的新闻链接或摘录支付一种被称作“链接税”的费用。《附属版权法案》还规定:除报纸、杂志及出版方的网站内容将受到保护外,其他任何定期刊载新闻的主体,如新闻博客及其他一些刊载新闻的网站,其内容也将受到该法案的保护。该法案明确指出,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引用其内容的行为均属违法。

  在美国,包括时事消息在内的所有新闻,只要符合版权法的要求,都会受到版权保护。近年来,数字通信和网络传播技术催生的数字侵权也改变了其原有版权法的基本原则。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就通过各种白皮书和法案等形式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包括网络新闻在内的数字化产品的著作权进行了有效保护。

  五、成立版权保护联盟

  免费转载新闻已经成为网络时代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网站转载纸媒等传统主流媒体的新闻,往往擅自修改文章标题或内容,不但不注明出处,而且还不给作者署名。报社、电视台等媒介组织以及作者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权,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能取得理想效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运而生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了各国的版权管理机制。

  现在,很多国家都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777年,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管理的范围目前已经拓展到了文字和摄影作品。KOPIOSTO作为芬兰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联合体,其成员几乎涵盖了芬兰所有的出版者、作者和摄影者。在英国,也出现了一个由8家报业集团组建的报纸授权管理局(the Newspaper Licensing Authority,NLA)。在新闻版权保护实践中,NLA在诉非法转载报纸新闻的内容聚合商Meltwater公司的案件中大获全胜,成为报纸集体维护新闻版权的典型案例。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类似于报纸版权保护联盟的版权保护组织可以履行侵权举报、搜集证据和反映正当版权诉求等职责。

  六、给予“优先传播权”

  在美国,简讯等新闻作品都受到严格的版权保护,“一般对于新闻或新闻事实,如要转载和传播,即使这些新闻消息的传播是国家鼓励的,是对人民有益的,除非新闻媒体双方有协议,否则必须给予原始新闻作者20小时的优先传播权。”《意大利版权法》规定下述行为是非法的:“在实际公报发布16小时内,或在通讯社授权发布的报刊发行前,转载或广播通讯社发布的新闻公报。”也就是说,过了16或20小时的优先传播期限之后,法律对新闻便不再保护,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自由使用。网络内容聚合商也必须在新闻刊发半天或一天后,才能转载报纸所登载的时事新闻。这些优先传播的时间规定,实际上是对新闻生产者劳动成果的保护。因为新闻是易碎品,其首次使用权能为新闻媒体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影响。给予原始新闻的生产者一定时间的优先权,可以使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新闻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源自新闻生产者的创造性劳动,是支撑整个版权产业发展的关键。从西方国家新闻版权保护的措施和实践来看,没有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规和体系。新闻版权保护只有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深化版权保护意识、提升技术保护水平,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和优化新闻版权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才能实现新闻业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作者是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新闻传播系教授)

  【注释】

  Till Kreutzer. http://www.theeuropeanmag azine.com/till-kreutzer--2/7547-google-a nd-the-ancillarycopyright.[2013-12-09].

  李永明:《知识产权法案例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本文来源:《中国记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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