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者权:重保护更要重价值开发

2014/07/09发表

  近日,湖南卫视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第二季首播,17%的收视份额再创新高,甚至超越同期正在举行的世界杯大部分直播比赛场次。而在此之前,《爸爸去哪儿》第二季仅信息网络传播权一项就售出2亿元,这一节目巨大的经济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真人秀节目的最大看点是表演者的表演。据我所知,《爸爸去哪儿》第二季表演者获得的报酬非常高,可见表演者的权利市场价值很大,表演者要充分认识到这一权利的价值。”6月26日,在由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文联和北京演艺集团共同举办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订两周年纪念活动暨视听表演版权保护高峰论坛上,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常务副秘书长宣宏量表示,表演者权是一座蕴藏巨大经济价值的金矿,需要行业探索发掘方法,充分将这一权利的价值最大化。

  此次论坛上,文艺界代表、行业专家及演艺人士代表等围绕条约的宣传落实进行探讨。北京市版权局还召开分论坛,广泛听取演艺界声音,探索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与开发之道。

  细化合同保护权利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国际规范,其最大亮点在于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给予表演者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的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在我国,受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等影响,表演者常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权利得不到尊重与保护。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表演者的表演及录制品被非法传播和使用的侵权现象更为严重。一旦遇到纠纷,一些表演者及表演者所在企业不知如何解决。

  “我国娱乐产业的繁荣离不开版权保护,但目前,表演者对权利保护关注度不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表示。张平接触过很多演艺界签定的合同,她发现这些合同大都非常简单,比如表演者参与表演的电视剧改编成电影、动漫,或者开发衍生品,对如何保障表演者的权利没有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缺少法律证据。究其原因,张平认为,国内表演者很少有自己的律师团队,演艺集团大多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相比之下,在引进国外影视剧过程中,对方拟定的合同条款非常多,事无巨细规定的很清楚,并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参与谈判,可以充分保护其权利。

  北京演艺集团旗下有北京儿童艺术剧院、中国木偶剧院等十几个子公司,涉及影视、体育、旅游、出版等领域,打造出《俏花旦》《少年孔子》等众多精品剧目,并对作品的版权进行了开发和输出。在此次论坛上,北京演艺集团与北京市版权局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对表演者或者权利人的作品进行优先登记、重点保护,以及作品遭遇侵权行为时优先处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重点打击等措施,切实保护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版权实现价值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署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表演者的权利,还在于唤醒全社会版权保护与运用的意识,运用这一法律制度为表演者带来经济利益。”张平指出。

  北京儿童艺术剧院党总支书记吕立民介绍,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北京儿童艺术剧院将《想飞的孩子》等多部原创剧目向全国演出市场推广,并在多个城市设立联营公司。另外,剧院还与其他动漫、影视公司展开合作,挖掘优秀作品的版权价值,如与奥飞动漫合作推出舞台剧《巴啦啦小魔仙》等,都取得不错的市场收益。

  “开发表演者权利这座金矿,一定要打通渠道。”宣宏量表示,如木偶剧主要在剧院演出,但去剧院看演出的观众有限。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去开发作品另外一种形式的市场价值。“在剧院,一场一场演下来,赚的是辛苦钱。而利用互联网这一渠道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每一个精品剧目可能获得上千万元的价值回报。”

  然而,在互联网上,作品授权面临重重难题。张平认为,视听表演者权利在传统领域的矛盾尚未解决,在互联网下这些矛盾更加凸显。她建议,权利人要考虑如何利用网络平台把作品传播出去,实现经济价值。“互联网的精神是自由开放,当然并不意味着免费。但如果在互联网上严格要求先授权再使用,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可以考虑互联网时代开放的著作权保护,在权利人的署名权、经济回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其授权方式可以适当灵活。在美国,许多互联网企业都有这样的建议。但目前来看,实现这一点困难重重。”张平表示。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署为我国视听表演行业带来发展机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这一行业的发展都很重视。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表示,北京市版权局将根据视听表演行业的特点,协调各权利主体的利益,研究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同时,设立版权产业基金等,打造版权产业与金融结合的完整商业模式,加速版权产业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实现版权产业竞争优势的最大化。另外,还将设立版权产业基地,激发企业的创造力,使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能力得以最大化。

        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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