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照片也有著作权 盗图者赔4万多元

2014/07/15发表

  晨报讯“我们的图,怎么被别家公司盗用了?!”A贸易公司专门经营汽车配件出口业务,2007年,公司刚成立时,就将精心拍摄的产品照片发布在阿里巴巴网页进行展示。但是,到了2012年,A公司负责人发现,和自己业务相同的B公司盗用了自己的产品图片在阿里巴巴上进行展示。

  [A公司]

  图被盗索赔30万元

  A公司负责人说,B公司不仅把盗来的产品图放在阿里巴巴上,还编印成册用于展会、客户推广,这使得很多客户产生了混淆,以为B公司是他们的关联企业。而且,B公司还主动联系A公司的客户,所供产片的报价大大低于A公司。A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工作人员和B公司交涉,B公司却拒不删除照片。

  无奈之下,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认为B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大量使用其照片进行宣传误导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盗来的图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和诉讼产生的费用2万多元。

  [B公司]

  配件照片无著作权

  “汽车配件的照片怎么还有著作权?”B公司负责人认为,引起争议的照片是汽车配件,而配件都是按统一标准批量化生产的,外观都一样。因此,汽车配件照片是一种简单的写实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而且,B公司还辩称,他们和A公司都是汽车配件销售商,都会挑选最能体现产品特质的角度进行拍摄,因此拍出相同或相似照片的概率很高,网页上的图片是B公司自己拍摄的。他们和A公司的图片只是拍摄时间和拍摄者不一样,无证据证明他们使用的是A公司的图片。

  [法院]

  产品照片也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汽车配件图片在拍摄时,体现了拍摄者的思路和选择,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刻录有图片的光盘和宣传图册,而被告却无法说明拍摄者、拍摄时间,亦无法提供拍摄底稿。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即A公司对光盘、宣传画册中的图片享有著作权。

  法院经过对照,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704张图片与被告网页上的图片进行逐一比对。其中,相同的有466张。法院认为,A公司享有对上述466张讼争图片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阿里巴巴的网页上使用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讼争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情确定。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立即停车使用诉讼图片,并赔偿A公司42800元。

  本文来源: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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