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公告,正式公布2008年全国各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收费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价格为11.1元/天/终端(包房);北京、浙江分别以11元、10.3元列二、三位。
公告称,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在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天/包房”封顶的标准基础上,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整。此外,为了更好地鼓励卡拉OK经营者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早日实现合法经营,积极缴纳2008年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对于拒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经营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采取各种维权措施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被送达律师函和被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的卡拉OK经营者,将一律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元/天/包房”的上限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
其他地区收费标准如下:
地 区 收费标准(天/终端)
上 海 11.1元
江 苏 9.7元
安 徽 8.3元
湖 南 8.4元
湖 北 8.4元
贵 州 8.0元
西 藏 8.2元
广 东 10.0元
浙 江 10.3元
福 建 9.3元
广 西 8.3元
河 南 8.4元
海 南 8.3元
江 西 8.3元
山 西 8.5元
内蒙古 8.7元
云 南 8.2元
四 川 8.3元
重 庆 8.6元
陕 西 8.3元
新 疆 8.4元
青 海 8.2元
宁 夏 8.2元
甘 肃 8.1元
北 京 11.0元
天 津 10.0元
河 北 8.6元
山 东 9.2元
辽 宁 9.2元
吉 林 8.5元
黑龙江 8.4元
(China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