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音乐版权费年内开征

2011/04/06发表

  日前,著名作曲家徐沛东向媒体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这也是继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向卡拉OK征收版权费后的又一举措。据透露,版权费收取标准暂定电视2.5元/分钟、广播0.3元/分钟,并将派出专门机构监督,但收费的具体办法,徐沛东称有关部门正在征求相关意见。

  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七年多过去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因为收费标准还未出台,所以对整个广电系统的收费规模还不得而知。但据有关人士参考香港已实行的标准推测,理论上收费规模每年可达到上百亿元。按徐沛东的说法,这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所使用音乐(原创除外)的版权费用问题,已驶入“解题”快车道。

  据悉,国外通常以分钟为计算单位向作者支付版权费,如电台播放,欧洲国家为每分钟160元(折合人民币),日本为每分钟960元(折合人民币)。

  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 陈蕙茹                                       (责任编辑: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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