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论坛:互联网产业与版权法的未来

2012/06/13发表

    腾讯科技讯6月12日消息,由北京大学和美国斯坦福大学主办,腾讯公司支持的“2012首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今日在北京大学举行。在《互联网产业与版权法的未来》议题讨论环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Paul Goldstein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分别做主题演讲。

  本次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将主要聚焦 “版权法的未来”、“信息产业竞争政策”、“互联网公司创意、创业与公共环境的关系”和“个人数据保护”四大热门话题。研讨会旨在促进中美互联网产业与学术的交流与合作。

在谈到“中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与发展”时,陈锦川表示,近几年来涉及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60%以上,且比例从发展趋势上看将越来越高。

  同时,他还指出,这些著作权纠纷案还存在一个特点,即伴随商业模式的发展变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出现了新的类型,并呈现出了不断变化的发展趋势。

  陈锦川指出,《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在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法院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多年司法实践,陈锦川表示,法院对“侵权构成与避风港的关系”、“信息提供行为与技术服务行为的区分”、网络服务商间的合作以及著作侵权过错的界定等问题的审判已达成一定共识。

       对于“版权纠纷的冲突与调整”,Paul Goldstein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娱乐产品、信息产品、电影、音乐、书籍、电子游戏创造等方面的纠纷出现了大幅激增。

  在谈到娱乐、信息产品的创新创造时,他表示,支持促进信息产品创新,对中国来说,在未来三十年中仍非常重要。在中国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创造和创新,保护为现有产品增加附加值的行为。他认为网络上最成功的产品的成功之处在于在现有的产品上逐步增加附加值,从而实现创新。这其中有几个重要因素,第一个就是法制。

  此外,他还强调要在中国教会人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在上学的时候就培养出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这样在他们步入社会之后才能更好的促进创造和创新。

  对于“版权和创新是否是势不两立不能相容的”的问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确实不够清晰,Paul Goldstein表示,我们要引入新的技术增加网络的活力。他认为,优秀的创新一方面会给网络带来新的用途,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利用它更好的保护知识版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迁教授,就《著作权法》修改对新技术和业态的回应发表看法。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这个修改草案公布之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著作权人认为这一条是他们通过网络获得合理报酬的生路被断掉了。对于这一问题,王迁称问题似乎没有那么严重。他认为,在对这条进行合理解读的情况下,它为一系列法律规则的发展,包括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的发展都留下了充分的余地,可以实现利益平衡。

  王迁指出,此次第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只有提供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的时候才不承担审查义务,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已不仅仅是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还有其他额外的服务,则有可能被要求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

  此外,他还解释,虽然引诱侵权跟帮助侵权都是间接侵权的两种形式,但二者之间还存在一系列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与避风港关系不一样,对于避风港所规定的免责条件而言,只要它与过错有关系,这个免责条件就是帮助侵权构成要件的一个反面。

  二是在认定帮助侵权时要看网络服务商是否有过错,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网络中的内容侵权,而在判断它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的时候要考虑红旗标准。

  红旗标准针对的是特定的侵权内容,要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特定的内容侵权,而不是看它是否概括性的知道其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而引诱侵权规则的过错认定标准则与它完全不同,法院要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设计商业模式的时候是否有引诱他人侵权概括的过错。

来源: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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