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专利侵权 炉具个体户告赢“富巨”

2013/08/30发表

  炉具生产销售个体工商户李鹃,状告知名企业贵州富巨炉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巨公司)生产的其中一款炉具侵犯了她的专利权,将富巨公司与销售商家贵阳红华家电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华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之后认为富巨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贵阳市中院初审裁定,改判贵州富巨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生产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贵阳红华家电公司停止销售并销毁侵害原告李鹃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被告方富巨公司在15日内支付原告李鹃赔偿金7.166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274元由富巨公司承担7000元,红华公司承担1274元。

  一审裁定:富巨没有侵权
  李鹃是一位炉具生产销售商人,2009年在做市场调查时,发现富巨公司生产、红华家电公司销售的富巨炉霸FJ-B-65黑色郁金香系列电暖炉,使用了她“节能高效电热取暖炉”的专利技术。于是将富巨公司、红华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李鹃认为富巨公司与红华公司严重侵害了她的专利权,请求法庭判处2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并在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中,富巨公司辩称,使用的是另外两名专利权获得者张保忠、林金栋的专利技术,并没有使用原告人李鹃的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红华公司也表示,是从正规渠道购进涉案产品,在购进产品时审查了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并签订了购货合同,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鹃是“节能高效电热取暖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2004年7月9日申请,2005年8月17日授权公告,该专利现行有效。另外,2008年5月28日,富巨公司与张保忠、林金栋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张保忠、林金栋作为专利权人许可富巨公司使用其“远红外取暖多功能电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3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13日,该专利现行有效。

  一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完全具备了李鹃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李鹃的专利保护范围。但是,该侵权产品的特征也符合张保忠、林金栋两人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驳回李鹃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改判:富巨侵权赔偿7万元
  省高院民事审判庭经审理查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张保忠、林金栋的“远红外取暖多功能电灶”实用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书,宣告该专利无效。张保忠、林金栋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判定。

  2010年3月24日,富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李鹃的“节能高效电热取暖炉”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判定,认定李鹃的专利权有效。

  法院经调查发现,富巨公司抗辩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依据富巨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已有的专利和等同的技术支持,可以合法生产此系列产品,并且被控侵权产品FJ-B-65电热取暖炉并未按照张保忠、林金栋的技术方案生产,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所认为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张保忠、林金栋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属于错误认定,并予以纠正。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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