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算不算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013/10/23发表

  人民法院报佛山10月22日电  药品说明书是通过文字描述药品药性和用途的一种文字载体,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今天,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案公布终审结果,排除药品说明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驳回原告威尔曼公司的诉讼请求。

  缘起:两家药厂同款药品说明书几乎一致

  原告威尔曼公司是新药“注射用哌拉西林呐舒巴坦钠(2:1)”的合法持有人,该药的说明书也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核准。

  然而,市面上还有一款药品却和原告的新药的说明书几乎一致。那就是案外人二叶公司生产经营的“强舒西林”药品所使用的“二叶”牌《注射用哌拉西林呐舒巴坦钠说明书》。本案被告弘兴公司就是因为销售二叶公司生产的该药而被原告推上法庭。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弘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指定媒体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法庭上,弘兴公司认为,其是经过相应的合法渠道取得了上述药品的销售资格,其作为中间环节的药品经销商根本不可能知道二叶公司的药品说明书是否侵权,如果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不公平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调查:“孪生”说明书从哪里来?

  为何会出现两份相同的药品说明书?

  法院进一步查明,2005年12月,二叶公司曾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射用哌拉西林呐舒巴坦钠”药品,此次申报中该药品的说明书与威尔曼公司的涉案药品说明书并不相同。

  2008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却给二叶公司下发《关于提请修改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通知》。通知认为二叶公司申报的说明书必须修改,并附一份修订样稿。

  这份修订样稿埋下了纠纷隐患。因为,它与威尔曼公司的涉案药品说明书内容基本一致,仅是表述顺序略有调整,省略了个别字。

  2009年12月,二叶公司按该通知要求,修改说明书后再次申报药品“注射用哌拉西林呐舒巴坦钠”,最终获审批通过。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药品说明书的写作体例、发布要求、法律属性以及平衡公众利益的角度看,药品说明书不宜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退一步说,即使药品说明书构成侵权,弘兴公司作为销售商对威尔曼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有鉴于此,法院判决驳回威尔曼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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