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一百九十七期 微博著作权的权利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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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每天新发布的微博数量数以亿计,这其中盗用、借用原创微博的行为亦大量存在,而鉴于其类型较新,且存在举证难、赔偿数额不易确定的特点,曾有声音呼吁专门立法。但现实情况是,我国虽然没有涉及微博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或司法解释,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网络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也完全能够适时妥当的进行审判工作,立法的紧迫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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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琦
无论微博是否构成作品,它的特点是分享性和迅速传播,一条微博很有可能被转发成千上万次,因此对于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保护与分享应该相得益彰。保护不应该影响分享,同样分享不能践踏权利。
 
     文/王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2013年3月19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申请人基尔特桑与被申请人约翰威利父子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作出裁定,撤销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中有关权利用尽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在美国制造的作品复制件,而且适用于在美国之外制造的情形。
 
     文/林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 杨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
通信领域几乎很少出现单纯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与其领域特点有很大关系。通信,其含义是互通信息,广义上讲隔空喊话和互通信件都是通信。然而,在专利范畴内,现代通信多是指基于设备和方法实现无论在哪里、无论与任何人都能够进行交流。因而,在通信领域很少出现单纯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而大多数都属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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