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答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

总第189期,李小爽发表,[其他]文章

如何答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

李小爽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代理师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称为权利要求书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审查实践中,常常出现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某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针对这种审查意见,下文的案例分析部分将结合两个案例对答复思路进行小结。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当权利要求中的某一特征采用功能性特征限定时,审查员经常会采用这样的理由发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即: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技术特征i,说明书中记载了与该技术特征i相对应的具体实施例;然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这一具体实施例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技术特征i所涵盖的除上述具体实施例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该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这种审查意见,一种情况下,如果认为审查员的分析合理,则应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范围,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i进行适当限缩;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认为审查员的分析有待商榷,则通常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答复:

a)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和有关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确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具体论述发明人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b)明确技术特征i是否是与步骤a)中所述的技术手段相对应的技术特征;

c)如果技术特征i不是与步骤a)中所述的技术手段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步骤a)中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并不在于特征i,则可以据此进行相应的论述;如果技术特征i是与步骤a)中所述的技术手段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则需要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所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i的其他实现方式也均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从而说明技术特征i的概括是合理的。

案例分析

以下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不在特征i

本案例中的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定影装置(如图1),包括: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第二旋转体(输送带53),第二旋转体(输送带53)是架设在多个旋转体(多个辊5152)上的旋转体;第一机构55,能够使第二旋转体(输送带53)的一部分沿与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的抵接方向和远离方向移动,从而变更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与第二旋转体(输送带53)的夹持宽度;加压部件(压力垫54),第一机构55能够使多个旋转体(多个辊5152)中的至少一个(辊51/或辊52)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间移动,第一位置是多个旋转体(多个辊5152)中的至少一个隔着第二旋转体(输送带53)而对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进行加压的位置,第二位置是相比第一位置更远离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的位置,在第二位置的夹持宽度与加压部件(压力垫54)的宽度为相同长度;第二机构60,能够使第二旋转体(输送带53)沿与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的抵接方向和远离方向移动。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定影装置包括第一旋转体、第二旋转体、第一机构、加压部件,但是对第二机构以及其功能(特征i)进行限定,在说明书中记载了第二机构60使加压垫54与输送带53一起在与加热辊40的抵接方向和远离方向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仅包括第一机构的实施方式,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针对审查员的意见,答复如下:

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提及,根据记录介质的种类在夹持宽度(W1)内使记录介质沿加热辊40的外周面弯曲时,有可能在记录介质中产生褶皱,特别是在夹持宽度(W1)内使信封(包括多层纸张的较厚的记录介质)沿加热辊40的外周面弯曲(圆弧状的夹持宽度)时,则在信封靠近加热辊40的一侧和靠近输送带53的一侧会产生输送速度差异。因此,作为记录介质使用信封时,在信封靠近加热辊40的一侧产生褶皱的可能性较高。根据说明书的这些描述,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定影装置,在夹持宽度(W1)内使记录介质沿着加热辊的外周面弯曲时,避免在记录介质中产生褶皱。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重要的是能够实现在输送记录介质时变更夹持宽度,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第一机构55使多个旋转体(多个辊5152)中的至少一个从第一位置变更到第二位置,从而将夹持宽度缩短,进而使夹持41的形状变为内侧片材和外侧片材之间无法产生输送距离差异的直线状。因此,可以有效地抑制褶皱的产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通过这样的方式,本申请的定影装置能够有效地抑制褶皱的产生。即,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以下特征,便可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第一机构55能够使多个旋转体(多个辊5152)中的至少一个(辊51/或辊52)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间移动,第一位置是多个旋转体(多个辊5152)中的至少一个隔着第二旋转体(输送带53)而对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进行加压的位置,第二位置是相比第一位置更远离第一旋转体(加热辊40)的位置,在第二位置的夹持宽度与加压部件(压力垫54)的宽度为相同长度。第二机构60(使加压垫54与输送带53一起在与加热辊40的抵接方向和远离方向移动)的存在仅仅是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适当选择是否增加第二机构60,该特征不是解决本发明实际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的关键。因此,将第二机构60及其功能(特征i)限定到权利要求中,从而将权利要求限制为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没有必要的。

最终,基于上述内容进行的意见陈述,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案例二: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在于特征i

该案例中的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由通式III表示的基于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如图2):

其中,R R1,桥连基选自其中Y选自CH2SOSeN-R2R2在每次出现时独立地选自H、直链和支链烷基基团、环烷基基团、卤代烷基基团、卤素原子、烷基硫烷基或芳基硫烷基基团、烷基胺或芳基胺、芳基基团、卤代烷基基团、杂芳基基团、芴基基团。本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萘二酰亚胺(NDI)的一些具体实施例(例如NDI1NDI20-NDI38),并且证明了这些具体实施例化合物在400nm700nm的可见波长范围内均具有小于60000cm-1的吸收系数。但是,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基于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的具体实施例。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种由通式III表示的基于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所述分子在400nm700nm的可见波长范围内具有小于60000cm-1的吸收系数”(特征i),该特征是功能性表述,本申请说明书尤其是实施例仅给出了NDI1NDI20-NDI38的具体化合物的吸收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除了本申请实施例之外的所有化合物均能在400nm700nm的可见波长范围内具有小于60000cm-1的吸收系数。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审查员的意见,答复如下:

除了化合物的性质,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还限定了基于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的结构由通式III表示(参见以上技术内容简介中的具体分子结构)。也就是说,该权利要求中示出了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分子的化学结构,并且权利要求已对通式III上的各取代基都进行了具体限定,因而首先澄清了权利要求中针对该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的限定并非是纯功能性的限定。

进一步而言,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用于光电应用的吸收层的双极性材料。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和有关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可见波长范围内具有低吸收系数的基于萘二酰亚胺(NDI)的化合物。针对该技术问题,本申请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提供一种可用作该双极性材料,即,基于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其在可见波长范围内具有小于60000cm-1的吸收系数。

本发明的关键在于基于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中的单体NDI的特定结构,而基于萘二酰亚胺二聚体(NDI-NDI)的分子中两个单体NDI之间的桥连基团,不会显著影响本发明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例如,在400nm700nm的可见波长范围内小于60000cm-1的吸收系数)。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证实了NDI1NDI20-NDI38的具体化合物在400nm700nm的可见波长范围内的吸收系数均小于60000cm-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想到其他实施方式,例如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通过桥连基连接的萘二酰亚胺二聚体,并且容易确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桥连基团均能够使得通式III的分子在400nm700nm的可见波长范围内吸收系数均小于60000cm-1

最终,基于上述内容进行的意见陈述,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争辩,首先需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内容和有关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明确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确定本发明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采取了什么技术手段。换言之,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发明的构思,然后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内容,对权利要求中的概括性技术特征进行针对性分析和说明,最终得出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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