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方案

总第168期,何莹 田小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表,[专利]文章

研究背景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图形用户界面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移动通讯设备、智能穿戴产品以及智能家居家电等诸多领域,相关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为适应社会公众对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保护需求,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局令在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增加了对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9年,为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专利保护与专利审批要求,积极响应社会对提高审查工作、服务水平的诉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28号局令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再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在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的一项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旨在为同一产品的几个相似设计方案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例外之一。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几个能够实现其基本设计构思的不同设计方案同时得到保护,相当于写入多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1]。而近年来,随着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申请量逐年增加,对于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进行合案申请的需求也在增加,尤其是对于包含有动态变化过程的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申请人更愿意实现同一功能的不同关键帧以多项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以获得更合理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然而,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其在申请阶段往往存在难点。目前,在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何适用于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可探讨的空间。

法律法规基础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2规定:“判断相似外观设计时,应当将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设计单独进行对比。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在判断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时,通常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属于同一产品。
二是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相似;确定基本设计;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特征。
三是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数量不能超过10项。[2]

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情形

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与常规产品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产品是否带有显示部件,用于显示可实现人机交互的图形用户界面。而产品上显示部件所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内容,又存在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和多级图形用户界面等情形。因此,在分析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设计特征时,应将上述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所特有的设计特征纳入考虑范围。

目前,审查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情况:

(一)物理设备产品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
在物理设备产品相同的前提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以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案的情况又主要包括:静态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与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之间的相似、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
其中,静态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因其设计特征的基本一致,对于其是否能作为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案申请,判断方法较为统一。笔者在本节中主要讨论存在较多可探讨空间的后三类情况:

1.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与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之间的相似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与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图1所示),在物理设备产品相同的情况下,两者是否满足相似设计中的“同一产品”定义?关于同一产品的认定,有如下解释:可以以相似外观设计合案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当涉及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产品名称、类型及其用途均应当相同。如果不同,则不能使用上述规定[3]。
首先,从产品名称上来说,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而对于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则直接以产品具体名称进行命名。

图1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与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其次,从产品类型上来说,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所表达的内容,包含了产品的外观设计内容和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内容。而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则仅包含产品的设计内容。

最后,从产品用途上来说,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需要给出产品所属领域的分类号和图形用户界面的分类号,或者仅给出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分类号,同时需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用途和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而对于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分类号仅需给出产品所属领域的分类号,并不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分类号,在简要说明中也无需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

因此,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与不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不应属于相似设计中的“同一产品”,从而不能满足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要求。

2.涉及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相似设计
关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4.2有如下规定:“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1)静态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
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能否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构成相似外观设计?如图2所示,设计1为静态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6为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且两者的起始帧相同。

图2静态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产品

首先,可以明确,上述外观设计产品属于同一产品。

其次,将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进行单独对比。对于包含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参照相似判断原则,可以划分如下设计特征:物理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的关键帧和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

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其设计特征包括:物理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的关键帧。

经整体观察,静态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所具有的相同设计特征为:相同的物理设备产品的外观设计和相同图形用户界面的起始帧。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所具有动态变化过程,在静态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中是无法体现的。该动态变化过程作为区别设计特征来说,并不满足“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的要求。因此,笔者不建议针对静态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以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2)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
省略前述相同的分析。经整体观察,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之间所具有的相同设计特征为:相同的物理设备产品、部分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以及动态变化属性。两者之间需要作为区别设计特征进行考虑的部分则为:部分不相同的关键帧,以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

对于部分不相同的关键帧,应将不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与两者之间相同的关键帧进行比较,从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布局、图形图标设计等方面分析。若两者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较小,则该区别设计特征属于局部细微变化。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应将两者的动态变化过程作为整体进行分析。若两者的动态变化过程均为旋转翻转、淡出淡入等较为常见的动态变化过程,则可以考虑将上述区别特征作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若两者的动态变化过程整体所实现的产品功能一致,区别设计特征仅在于动态变化过程时间的长短不同,则应考虑将上述区别特征作为局部细微变化。

如图3所示的案例中,设计2与设计1相比,物理设备产品相同,两者均具有相同的起始帧和结束帧,且均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其区别设计特征为:设计2变化状态图1关键帧和动态变化的具体过程。对于设计2变化状态图1关键帧来说,其整体布局和图形设计均与设计1的两个关键帧相近,因此该区别设计特征属于局部细微变化。而设计1与设计2的整体动态变化过程,为较常见的动态变化过程,该区别设计特征也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两者可以构成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图3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产品

3.涉及多级图形用户界面的相似设计
多级图形用户界面,通常情况下是指用户通过点击、滑动等逐步操作,从某个界面逐级进入下一级界面或者与之平行的其他界面。

(1)静态与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
参照前文关于“静态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的分析,经整体观察,静态与多级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主要的区别设计特征在于:多级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之间的切换过程。该切换的变化过程在静态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中是无法体现的,该区别设计特征不属于前述四种情形。因此,不建议将静态与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以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2)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相似
省略前述相同的分析。经整体观察,多级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之间所具有的相同设计特征即为:相同的物理设备产品、部分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以及切换变化这一属性。该切换变化过程大多是通过常规的点击、滑动等操作来完成的,虽然存在变化,但整体是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逐级或者平行切换变化,从而实现产品的某一功能。因此,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切换变化过程,除非出现特殊的视觉变换效果,否则建议将该区别设计特征归属于局部细微变化。

对于多级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应当重点分析其中部分不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将不相同的关键帧与相同的关键帧进行比较,从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布局、图形图标设计等方面分析,以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为依据,来考虑是否可以将多个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如图4所示的案例中,设计6与设计1为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两者物理设备产品相同,关键帧的数量也相同,其区别设计特征主要在于:设计1和设计6的界面变化状态图和切换变化过程。而设计1和设计6的切换变化过程,均是通过点击来实现的逐级变化,该切换变化过程属于局部细微变化。而分析设计6与设计1的关键帧可以看出:设计1和设计6在起始帧的界面布局、图标设计是相同的,设计6的起始帧相较于设计1起始帧,区别在中部的对话框,但设计6与设计1的起始帧的整体视觉效果是相近的。而设计1和设计6的结束帧,在整体布局上差异显著,该区别设计特征不属于前文所述的四类情形。因此,经整体观察,设计1和设计6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差较大,不建议将二者以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图4 多级图形用户界面产品

(二)物理设备产品不同的图形用户界面
通过前述设计特征的分析方法可知,作为物理设备产品的这一设计特征,如果不满足两者之间相似的设计特征的要求,则不应将物理设备产品不同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三)显示屏幕面板类图形用户界面
2019年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增加了对显示屏幕面板作为载体的认定,同时要求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产品。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是对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中的物理设备产品的进一步弱化,该类申请更注重的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设计。因此,我们应从申请文件的外观设计视图所表达的内容出发进行设计特征的分析,参照物理设备产品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结语

本文中,笔者从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与常规产品的主要区别点出发,对于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以相似外观设计提交进行合案申请采用整体观察和设计特征的分析,给出了一些关于是否能以相似设计进行合案申请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8月:第301页.
2 周佳.如何判断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报(专利·审查),2011年8月17日.
3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8月:第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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