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合作伙伴涉嫌商标侵权法庭对簿

2013/10/31发表

——索赔1728万元一审判赔80万

  一个是国内知名、以精品商场著称的 “成都仁和春天”,一个是以 “仁和春天”品牌抢滩新疆精品百货行业的 “新疆仁和春天”。

  原来亲密的合作伙伴,却因商标侵权打得难解难分。

  曾经闪耀如今悄然换牌

  在乌鲁木齐市大十字西南角,有一栋商场大楼,“这里是哪?” 时至今日,相信,所有路人都会说,“仁和春天啊!”虽然它的牌匾已换成“滔博运动城”。

  如今的乌鲁木齐中高档商业百货大楼林立,但11年前,哪怕在老牌商圈中山路上,上档次的百货商场也屈指可数。社会总是向前发展,新疆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逐渐吸引了有眼光的商人和投资者。

  2002年1月1日,一纸协议书的签订,成就了一个在当年很轰动的商业合作:新疆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与成都仁和春天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组建了“新疆仁和春天百货商场”,签订《目标经营管理协议书》,并约定了“仁和春天”商标许可事项。

  谈起当初的合作,成都仁和春天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曾祥坤表示,仁和春天是成都第一家本土高档精品百货公司,从1998年起,因率先引进国际一线品牌而被消费市场所接受。而万国公司正是看中了“仁和春天”这个品牌,将其引进新疆经营。

  “在双方合作前,成都仁和春天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00年1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仁和春天’注册中文商标,并于2001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也核准了该商标的使用范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2002年9月28日,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成立。或许还有人记得,“新疆仁和春天”百货商场开业后,立即引起了乌鲁木齐市民的高度关注,尤其年轻女性,“以能在‘仁和春天’消费而自喜。”商场里常常人满为患。

  很遗憾,这个看似前途似锦的合作,却没有维持下来,2003年4月2日,合作因万国公司未能履约而终止,双方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

  协议终止后,新疆仁和春天百货商场虽然一直在经营,可细心的消费者发现,原本挂在商场二楼上的“仁和春天”四个字,已悄然换下,曾闪耀的“新疆仁和春天百货商场”已物是人非。

  面对1728万巨额索赔

  牌子被换下,合作无疾而终,已成必然。可 “仁和春天”这四个字,已被新疆消费者所接受和熟知。

  提起当年的合作,万国公司也是尽了力的,大胆引进至今仍叫得响的大品牌进入。但合作终止后,为能留住客户,让消费者依然认可,万国公司将柜台出租给各经营品牌,采取与“成都仁和春天”完全不同的经营方式。

  当初签订的《目标经营管理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5年,期间,万国公司有偿优惠使用“仁和春天”商标,如双方因故不能合作,万国公司不得再擅自使用“仁和春天”商标。

  买卖不成仁义在,可在商战中,尤其发现商标权益可能被侵犯时,商标持有者会毫不含糊维权。2012年7月23日,“成都仁和春天”委托律师,会同公证人员拍摄了“新疆仁和春天”经营地的照片。

  照片上显示,在百货商场正门入口处店牌及右侧楼群墙体上,均有“仁和春天百货”字样,店内楼层索引上也标注有“仁和春天百货时尚购物”字样,其中一楼“滔博运动城”的指示牌左上角标注有“仁和春天百货”字样。

  2012年12月25日,成都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在起诉书上,“成都仁和春天”提出,合作早已终止,就不能擅自使用商标。尤其是明知“成都仁和春天”为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精品百货,且依法享有“仁和春天”企业名称权及“仁和春天”注册商标专享权情况下,“新疆仁和春天”还在店外招牌、店内装修、宣传资料上擅自突出使用“仁和春天”中文字样。

  “成都仁和春天”在起诉书中除了要求“新疆仁和春天”停止使用“仁和春天”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1728万元的天价索赔。

  一场谁都不愿意输的官司

  今年1月2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接到“成都仁和春天”起诉书后,他们也很吃惊,如此高的商标侵权索赔,很少见。

  法庭上,“成都仁和春天”誓死捍卫自己的权益。除了举证“新疆仁和春天”侵犯其商标权外,还举证其使用“仁和春天”作为企业名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对“新疆仁和春天”来说,这起案件是合作终止后,面临的又一个“难题”。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突出使用“仁和春天”中文字样。而且企业名称是通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标识与原告商标字母组成不一样,字体、排列不相同,经营范围也不同,并没有侵权。

  原来亲密的合作伙伴,却因商标侵权打得难解难分。这是一场谁都不愿意输的官司。

  “毫无疑问,双方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新疆仁和春天’的行为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误认,而且在经营活动中被告确实使用了与‘仁和春天’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侵权行为。”办案法官表示。

  法官告诉记者,保护在先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原告对“仁和春天”文字使用在先,而被告的企业名称虽经合法注册,但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同样有侵权行为。

  不久前,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除了要求 “新疆仁和春天”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而且不得含有“仁和春天”外,还要赔偿“成都仁和春天”损失80万元。

  采访中,办案法官说,这是近年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企业千方百计地在商标、名称上与名牌产品扯上关系,这种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不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10月29日,记者了解到,该案被告新疆仁和春天已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关注。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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