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PO)问题解决方法及其在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下的重要性

2024/04/07发表

 

—— 在UP/UPC体系下有效起草专利说明书的建议

 

 

以准确、清晰的方式起草专利说明书可能对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产生积极影响

 

UP/UPC体系介绍

UP/UPC(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运行给欧洲专利界带来了新的挑战。

该体系以简化和协调欧盟地区的专利保护为目标,设立了统一专利法院(UPC)。UPC有权管辖传统欧洲专利(EP)和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UP),就有效性和侵权事宜作出裁定。

欧专局“问题解决方法”在专利评估中扮演的角色

UPC的重要工作之一是评估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的有效性。特别是在UPC(无论“中央法庭”还是“地区/地方分庭”)受理的撤销诉讼中,UPC须仔细审查专利的有效性,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做出评估(参见《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和第56条)。在目前司法程序加速的背景下,UPC通常需要在案件提起的一年内作出决定。

通常,对新颖性的评估结果相对客观;但对于一项技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的评估,就比较有挑战性。审查人员需要对截至专利申请提交之时这项技术的现有公开成果有清楚的了解。

为了确保对专利的创造性做出客观评估,欧洲专利局(EPO)发明了“问题解决方法”,其理念是:对一项发明的评估的依据是其能否解决客观技术问题,而非通过一般视角或主观方式。实践中,欧专局上诉委员会持续改进和巩固该方法,以推动创造性的评估步骤以更客观和可预测的方式进行,从而增加其法律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EPO的问题解决方法是基于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发明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该发明所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判断。换句话说,该创造性审查过程并不是抽象的,而是与发明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以及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会认为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即已知的可用于解决该客观技术问题的方案而言具有显而易见性。

目前,UPC仍在整合并创建自己的判例法。但可以预见的是,UPC司法系统将严格按照EPO“问题解决方法”进行创造性审查。

简言之,一旦确定了与所声明的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可以确定技术特征差异,进而确定该发明的客观技术问题。然后,就可以评估该发明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所述技术特征差异,对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以本领域已知信息为基础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已知信息通常是指一个或多个的先前公开文件或一般公知技术)。

在执行过程中,EPO建议采用“能—会方法”(could-would approach),以确保不因对发明的后验知识而产生偏见,从而避免任何事后分析。

其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任何技术指导内容会(而不仅仅是能)促使技术人员在面对所确定的客观技术问题时,根据该技术指导调整或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与本发明权利要求书中所述内容相似的结果,以此实现相同的目标。决定性的问题不在于技术人员是否能通过调整或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实现本发明,而在于现有技术是否会促使其进行调整或改进,以期解决该客观技术问题或获得某种出色的技术改进或技术优势。

UPC体系下如何有效起草专利说明书 

鉴于UPC采用“问题解决方法”,专利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且有效的唯一途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发明做出时的已有技术知识,以客观的方式不会得出相同的技术解决方案。

专利说明书起草的初始方式,会直接影响EPO根据“问题解决方法”作出的有效性定论。因此,申请人有必要以清晰、准确和可信的方式声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发明为解决该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由此,专利说明书不仅对专利有效性而言至关重要,也是在专利无效案件中进行辩护或向潜在的假冒者主张专利权的基础。

专利说明书必须就发明如何克服已知的技术问题提出详尽的、可信度高的阐述说明,并具有与先前的技术解决方案相比的显著优势。特别是,专利说明书最好能说明其中所要求的每一技术特征的创造性步骤。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应提供详尽信息,说明在特定技术背景下已知的技术问题、以前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及其局限性,以及所提出的创造性技术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与先前技术解决方案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此外,申请人还应在说明书中详细举例说明如何具体应用本发明;必要时,还应提供实验数据和对比试验,以证明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或至少证明其合理性。

一般而言,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内容不仅要清晰完整,而且要简明准确。说明书应避免含糊不清和不确定性的表达,以便明确界定发明的保护范围,并将其限制在拟申请技术解决方案的基本特征范围内,以避免出现冗长而复杂的权利要求书和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专利说明书最好专注于一个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而不是包括多个,即使它们属于类似的变体(variants)。特别是在难以提供详细的技术描述时,或者技术描述过长可能导致表述模糊不清时,这一点尤为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考虑将一个发明创造拆分成多个专利和/或进行分案申请。

从UP/UPC新体系的角度来看,考虑到在UPC新体系下争议案件的程序期限相当短(一年内作出裁定),以简明扼要的方式撰写专利说明书,在专利有效辩护或专利实施的过程中非常重要。这一点似乎已经得到证实。

运用准确清晰的技术术语精心撰写逻辑严谨并符合要求的专利说明书,可能会为申请人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并增加其欧洲专利授权及其在UPC执行或答辩的成功机会。

实践中,申请人应如何平衡对专利说明书在起草阶段就包含适用“问题解决方法”的有价值的信息,以及说明书需以简短、清晰、易于阐明的方式呈现这两种需求呢?

这要求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撰写专利和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投入更多精力,尤其应注重明确界定本发明的技术目标,并清楚介绍其想法的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技术特征。

一个重要的策略手段是:不应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个创造性理念,而应将这些理念划分为单个的具体专利,每个专利侧重于一个特定层面。此外,还可以提前制定分案申请的策略计划。

总之,上述建议将有助于企业适应UP/UPC新体系,并协助其在包含来自欧洲各国的法官和律师的法庭上为专利辩护或相关专利实施做好准备。上述过程可能还需要更加注重证据收集和证据选择。此种情形下,如果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涵盖适用评估创造性的“问题解决方法”所需的有价值信息,而且其内容相对简短、清晰、易于阐明,则专利说明书这一工具将成为专利权人具有决定意义的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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