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试用版过期继续用侵权了吗?

2013/11/12发表

  1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医院因按照软件许可协议安装,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磊科公司是涉案软件全部版本的著作权人,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免费提供该款软件30天全功能试用版下载。

  2012年,磊科公司从服务器上监测到,重庆这家医院的网站及服务器上复制并运行了该款软件。

  磊科公司认为,医院在经营和管理的网站上擅自复制并使用软件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医院辩解说,他们服务器上安装的是试用版,磊科公司官方网站上可以免费下载。《许可协议》许可用户可免费评估试用30天。30天后变为个人版,功能上受到限制。

  法院查明,软件在试用期内具备软件的全部功能,对最大用户账户数没有限制。试用期之后,转化为个人版,个人版所允许的最大用户账户数为5个。

  二审法院认为,磊科公司预先设置的《许可协议》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就30天免费期后的个人版而言,被限制的功能需要通过付费注册才能获得。磊科公司在开发软件时的设置及在《许可协议》中的约定表明,目的是有偿许可所限制的功能,而用户付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该软件被限制的功能。

  终审判定被告方按照软件协议安装,不构成侵权,无需担责。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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