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免受侵害的指令草案

2013/12/02发表

  28日,欧盟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题为“委员会提起保护商业秘密免受窃取的规则草案”的新闻公告及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常见问题解答(FAQ)。欧盟委员会此次发布的关于保护商业秘密免受非法侵害的指令草案中引入了对商业秘密的普适性定义,并指明了遭受非法侵害的商业秘密持有人所能够获得的救济。此举旨在欧盟范围内推动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从而促进欧盟统一市场内的创新和经济发展。

  该新闻公告全文及常见问题解答的问题部分由我们翻译如下:

  欧盟委员会今天提起一项新的规则草案,旨在保护未披露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统称“商业秘密”)以防针对上述信息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该指令草案引入了对商业秘密的普适性定义,并指明了遭受非法侵害的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获得的救济。该指令将帮助各成员国国内法院更好地处理商业秘密侵害案件并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产品清除出相关市场,同时也将帮助受害人更容易地获得相应赔偿。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如果商业秘密遭到窃取或者滥用,企业的创新和竞争能力将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根据一项最近的调查显示,在过去十年中,约五分之一的企业曾经面临过至少一次被窃取商业秘密的危机。另一项调查则显示,这一比例在2013年已经上升为25%,比2013年的18%有了明显的增长。

  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有着显著的差异。部分国家并没有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企业普遍认为理解和适用另一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困难,并且,由于不确定国内法院能够继续维持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当其面临商业秘密不法侵害的时候,企业并不愿在法院提起民事程序。当前这种不统一的状况为企业以及研究机构的跨国合作造成了消极影响,同时也是阻碍了欧盟内部统一市场发挥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这一优势。

  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专员Michel Barnier表示:“很不幸,网络犯罪和产业间谍活动是所有欧洲企业每天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法律能够与时俱进,以保护企业的战略性资产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避免遭到窃取和滥用。商业秘密保护还有更重要的意义。此次提出的草案旨在提升企业、发明人、研究人员以及创新机构对欧盟内部市场内合作创新机制的信心,他们今后将不会再因为担心商业秘密受到侵害而放弃对新知识经济领域的投资。这也反映了欧盟委员会为促进创新和新型经济增长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框架的努力。”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Antonio Tajani补充道:“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欧盟的小型企业以及起步阶段的企业而言尤其重要。相比于大企业,它们更经常运用商业秘密对其技术和商业信息进行保护——部分原因是专利申请费用和针对专利侵权的保护费用相对较高。对中小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丧失和核心发明被披露给竞争对手常常会对企业价值和未来发展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有了这部法律之后,欧盟委员会将为欧洲的这些企业以及它们重要的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该草案的目的,在于当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到窃取或滥用的时候为其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有效的救济措施。一个完善的、均衡的、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将为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一个能够在统一市场内跨国进行创造、共享和许可有价值的技术信息的更安全的环境,也将促进来自不同欧盟国家的企业和研究机构更多地参与合作创新和研发项目。

  背景

  在“创新欧盟”(Innovation Union)这一作为“欧盟2020战略”(EU 2020 Strategy)支柱之一的重要项目下,欧盟委员会致力于创设一个“创新友好型”的政策环境。在这一框架内,欧盟委员会通过综合性政策以确保知识产权能够在欧盟统一市场内顺利运行。该政策也延伸到诸如商业秘密这样的知识产权的边缘领域。

  商业秘密(也被称为“秘密商业信息”或“未披露信息”)被各经济领域内大大小小的企业所采用,以保护各种各样的信息(例如:米其林轮胎的制造过程、葡萄牙蛋挞“Pasteis de Belém"的配方、空客飞机所使用的技术和制造要领以及谷歌的检索算法)。商业秘密对于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去进行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和保护的中小型企业而言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和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或受到版权保护的小说不同,商业秘密(例如:一个程式、商业方法、配方或营销理念)的持有人,对于他的这一智力成果并不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因此,竞争对手以及其他第三方可能会发现、开发和不受限制地使用这一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只有在第三方通过非法途径(例如:窃取或贿赂)获取该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和赋予所有人以排他性权利的知识产权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原因和知识产权的存在原因是相同的:保证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能够因其努力获得报酬,从而促进创新的发展。该指令草案通过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提供针对非法获取其保密信息的“搭便车”行为(在不进行研究投入的情况下而获得创新方案的行为)的保护来实现上述目标。

  下一步行动

  欧盟委员会关于保护商业秘密免受非法侵害的指令草案将提交到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进入常规立法程序。

本文来源: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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