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服刑 “番茄花园”案落下帷幕

2009/11/05发表

      2009年8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张天平、梁焯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并处罚金877万余元。
在判决作出后10天,被告人洪磊没有提起上诉。这也意味着这位“奇才”愿意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番茄花园’案是中国迄今为止量刑最重的一个网络盗版案,也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网络软件盗版行为的成功刑事案例,其带给业界的影响是深远的。但是,从根本上遏制盗版,还需要政府、业界和用户长期共同的努力。”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兼首席代表张全胜告诉本刊记者。
 
重判洪磊?
      在案件判决后,腾讯网对该案进行了一次网络调查。其中一个选项为“您认为对洪磊的量刑是否过重?”,而在全部参与调查的网友当中,有80.10%选择了“过重”。
“我没有看到判决书,不过我想这个案件的判决在量刑上是严格遵守法律的,甚至还判轻了。”北京师范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韩赤风告诉本刊记者。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做了规定: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洪磊其实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的下限,也就是说他只销售了3000张左右的‘番茄花园’复制品。”韩赤风说。“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性质与情节,以及法律的规定,不能简单的使用重刑的表述。”
 
一个小人物的“产业帝国”
     2004年,洪磊建立了“番茄花园”网站。从2006年开始,洪磊和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负责破解windows XP操作系统,然后通过成都共软公司放到网上提供免费下载。在该网站运营一段时间后,微软曾经和洪磊进行过沟通,但洪磊方面没有起任何反映。2008年7月份,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一次针对网络侵权的集中行动,商业软件联盟凭借手中的线索对番茄花园进行了投诉。2008年8月17日苏州市公安局逮捕了洪磊,12月份在成都抓获了孙显忠,之后案件转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8月20号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宣判。
   “实际上‘番茄花园’本身还通过光盘途径大批量的传播盗版软件。”微软中国知识产权总监于维东对本刊记者表示。但光盘传统途径并没有成为本案的重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将重点放在了网络下载上。因为洪磊并不是单纯的破解盗版,而是创造了一个完整的新型的盗版产业链:盗版者向公众免费提供盗版软件、然后通过广告收益获取巨额利润。
于维东总结了这个产业链的特点:“在这个链条上,有非常明确的分工,有技术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和资金的提供者。技术人员还不断地更新产品,像洪磊本人就做了将近10款此类番茄花园软件。还有专人负责包装,做得很漂亮。另外他们利用庞大的用户群为资源来向公司收费而不是直接从用户身上赚钱。”
    从某种意义上说,洪磊利用盗版创造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构筑了自己的“产业帝国”——“一条黑色的产业链。”于维东这样评价。
   不过这条“黑色的产业链”最终给洪磊带来的是一纸无情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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