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禁止以产品名和商标名等为道路命名

2014/04/22发表

(原标题:“西门子都搬走了还叫西门子路?”)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拟禁止以产品名和商标名等为道路命名。

  成都市交管局第六分局的地址已经变更为金科北路1号,结束了中心城区两条金盾路的历史。今后,更多道路重名的问题有望得到成文规定的保障。日前,《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其中规定,在本市中心城区内或其他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重名的,应当更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需要更换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应当免收费用。

  《条例(草案)》提到: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这意味着,“成都今后不会再出现类似娇子立交、菊乐路、西门子路这样的地名了。”成都市民政局地名管理处副处长潘弘介绍,已经用企业命名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名称,为避免更换地名给市民造成更换证照的麻烦,将继续保留。但今后成都市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公共设施将不再出现企业名。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有偿命名地名”。“这样做将根除有偿命名地名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潘弘介绍,有偿命名地名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多,“比如西门子路,在西门子公司搬离后,仍然沿用这个地名就会比较‘尴尬’”。记者了解到,很多有偿命名的地名都存在一个有效期,到期后,地名的更换会给老百姓增加不少麻烦。

  “同名不同路”的现象也有望得到根治。《条例(草案)》指出,全市范围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乡镇(街道)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中心城区区域内或其他区(市)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两种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更名:在本市中心城区内或其他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同类地名重名的;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名称的。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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