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局自5月1日起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2014/04/25发表

  美国版权局将于2014年5月1日起针对版权登记、文档备案、特殊服务、许可部门提供的服务以及根据《信息自由法案》(FOIA)提出的请求等适用新的收费标准。

  美国版权局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收取的服务费以及联邦政府的拨款。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708节(17 U.S.C. § 708)规定的程序,版权局定期重新考量其收费标准。在设置收费标准时,版权局会像其他联邦政府机构那样充分考虑其职责,制定健全的财政政策以及主要由收取的服务费构成的费用预算。版权局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还会充分考虑其对作者以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责任,将费用标准定在一个能鼓励作者以及其他版权所有者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参与到版权登记和文档备案的程序中来,还会考虑被授权人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用户以及公众的利益而参与其中。以此为目标,版权局制定的费用标准使其能够支撑版权局向版权所有者和公众提供服务所需的大部分成本。

  新的收费标准所依据的研究始于2012年。版权局对其2011年的成本进行了初步评估,随后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系列问题以及拟议的收费计划。版权局就上述问题收到了140多份回馈,并且仔细考量了这些公众意见。

  2013年11月14日,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708节(b)的规定,版权局发布了供国会审查的《拟议版权费收费标准及版权费分析》。该文件包含了版权局确定的最重要的费用目录,特别是涉及登记和备案的费用目录。根据《版权法》,国会需在120天内提出否决版权局提案的立法。然而国会没有这样做。

  除了提交给国会进行审议的新费用标准外,版权局还审查并调整了其他不需要提交国会进行审议的费用标准,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708节(a)的规定,这部分费用调整可以由版权局根据其成本来自行规定。

  因此,版权局颁布了新收费标准的最终版本,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

  此外,2013年11月29日,版权局根据《版权法》第112,、119以及122条的规定颁布了申请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对账单的最终收费标准。版权局根据美国2010年的《卫星电视扩展和地方主义法》的规定制定了上述收费标准,并已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编译自copyright.gov)

本文来源: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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