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中院法官首创判后行为保全

2014/05/14发表

  5月8日,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宣辉再次来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道谢,同时向民三庭庭长袁晓贞报喜:在双方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几个月后,这场官司的后遗症全部消除了,上个月从广交会上拿到国外大额订单,德国某公司等国外大客户的订单都“飞”回来了。

  争议,围绕一场专利侵权展开

  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生产和出口电焊机最多的行业老大,是国家电焊机制造标准起草单位,年产150万台。自2010年开始,公司生产的电焊机占有全国70%以上的外贸出口量,2013年产值近4亿元,公司的“kende”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系专利号为ZL 200810163970.8,名称为“一种焊机变压器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2013年10月30日,原告以被告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侵权产品而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温岭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刊登侵权产品的广告和样本、删除宣传侵权产品的网页;赔偿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已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ZL200810163970.8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按照法定赔偿的数额方式,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给原告10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

  制裁,从保全措施的创新开始

  被告是一家产值近亿规模企业,为了完成国外的大额订单任务,拖延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在一审判决前后,被告先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然后,提供反但保,解封被诉前保全的近400万元成品、半成品,在一审败诉后被告又提出上诉,同时加紧生产侵权产品,并准备于近期销往德国。

  原告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和对其造成进一步损失,于2013年12月25日向该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台州中院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在同日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原告名下的“一种焊机变压器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0810163970.8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查封其已生产的所有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及相应的模具。

  法院判后行为保全措施实施后,被告坐不住了,多次主动要求和原告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了包括被告撤回专利无效申请、撤回上诉、赔偿损失、承诺不再与原告现有主要大客户合作销售,而原告则撤回另案专利案件诉讼、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行为保全等一揽子和解协议。

  “开始,我们也不知道这个知识产权案子的判后行为保全是不是全国首例,4月22日,我应邀代表浙江高院参加在广州召开的全国行政审判三审合一研讨会,从最高法院通报的数据中得知,我们的做法全国最早。”审理此案的的审判长袁晓贞介绍说,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国法院实行的首例判后行为保全知识产权案例。

  2月22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高院编发的信息简报《台州中院运用新民诉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有力保护知识产权》一文上批示予以表扬和肯定,认为这一做法不仅有效避免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却输了利益的尴尬局面,树立了司法权威,促进案结事了,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效果,这是两家上亿企业一次双赢的握手

  “这个案子不但原告认可,被告也是满意的,应该说这同时也是两家产值上亿企业双赢的一次握手。”袁庭长告诉笔者说,对原告来说,主要收获是制止了侵权行为,减少了诉累;对被告来说,原订立的国外上千万元的大额订单得以顺利出口,避免了高额的违约罚金,通过此案的教训走上了自主品牌的创新之路。

  “对于我们公司来说,钱赔多赔少不是真正目的,主要收获是制止了侵权行为,保住了老客户大客户的大额订单,减少了诉累;要不然的话,我们还要在省高院、北京中院、北京高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再打四场以上的官司”。4月28日,总经理朱宣辉专门制作锦旗送到法院道谢时说。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袁晓贞说,知产司法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保全制度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所蕴含的无形价值的保护具有特别显着作用。

  “在该院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仍加紧大量生产涉嫌侵权产品,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一旦涉嫌侵权产品销往国外将无法追回,必然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并且判决也将成为一纸空文,难以执行。”袁晓贞说,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诉讼保全措施相当频繁,接连遭到被申请人的抗拒和阻挠。

  “但是如不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这种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袁晓贞说,得益于保全措施及时有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当时,我们公司派人派车日夜盯着被告公司的仓库,结果没有盯住,幸亏法院的这个行为保全使被告不敢轻易转移侵权的产品。”总经理朱宣辉说。

  记者从台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近五年来,该院办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517件,二审案件18件。2012年,台州中院成为全省第一家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中级法院。该院民三庭先后获得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全省涉外商事审判先进集体、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等荣誉称号。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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