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店擅用插画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4万多元

2014/06/04发表

  两张龙舟广告插画,本是广东一广告公司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计,却蹊跷地出现在电商1号店的端午节网络页面及礼品卡上,而这种使用并没有经过授权。

  广告公司为此将1号店告上法庭起诉索赔12.5万元,记者昨天(1日)从浦东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1号店赔款4.5万余元,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广告公司索赔12.5万元

  据介绍,这两张被侵权的图片,是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的3名员工,基于2010年亚运会首次将龙舟比赛列入国际大型比赛项目的契机,创作完成的龙舟广告插画系列美术作品。

  2010年10月起,广告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政银行)合作,将这两张作品授权给邮政银行3.9万家门店宣传使用,但著作权仍属于自己。2013年6月,1号店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及礼品卡上使用了这两张作品,用于端午节礼品卡销售经营活动。

  广告公司认为,1号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两张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号店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费用2.5万元。

  1号店称未获利不应赔偿

  1号店认为,即便两张涉案美术作品由3名员工创作,但广告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利用了公司条件进行创作,因此涉案作品应属一般职务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属于3名作者,而非广告公司。此外1号店还提出,使用“龙舟”关键词在网络上搜索,可以发现存在近似于涉案作品的图片,“我图网”自2011年起就有近似涉案作品的图片,1号店从这家网站上付费下载图片并使用,并无不当。

  即使广告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与邮政银行的合作已于2011年10月14日终止,从中广告公司获得了充分收益,他人对涉案作品的使用给其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更何况,端午节礼品卡用于在1号店网站购物,卡上的图案仅起装饰作用,网站在礼品卡销售中未获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庭审中,原告广告公司提交了涉案龙舟插画从初稿到定稿的整个过程等证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确认广告公司为龙舟插画系列形象广告的著作权人,银行曾于2010年亚运会期间使用两件涉案作品。

  法院判1号店属恶意侵权

  审判长许根华认为,两张涉案美术作品均以中国龙舟运动员赛龙舟运动为题材,较好地表现了我国传统民族体育活动赛龙舟的场景,画面细腻逼真、色彩鲜明、形象生动、运动感强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作品是原告3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设备共同创作完成,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称系从“我图网”付费下载使用涉案作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将涉案作品使用在礼品卡实物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将涉案作品使用在网站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根华说,1号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但却擅自用于商业盈利活动,具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过错严重。因此,法院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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