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国最高法院在Limelight Networks诉Akamai Technologies一案中做出裁决,称刑法不应在审判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中占很大分量,一位来自布法罗大学法学院专攻网络相关法律事务的教授如是说。
在知识产权、法律及技术方面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法律教授Mark Bartholomew 说:“Limelight Networks案件是一系列试图使用法院途径解决此类问题的诸多案件之一,所有这些案件都被一个复杂的问题所困扰,即当大公司本身并没有侵犯知识产权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时,法院该如何宣判。”
Bartholomew说:“换句话说,像谷歌、eBay[WH1] 以及亚马逊这样的互联网巨头是否应该对使用他们的技术非法复制他人创意的个人行为负责?”
Bartholomew认为,本案中心的问题之一是解决类似问题的刑法是否应影响所谓的第三方侵权案的判决。
他说:“刑法对于共犯,即本身没有做出任何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以其他的方式促成他人触犯刑法的,也追究责任。想想为帮助罪犯逃跑而开车的人以及故意向纵火犯提供火柴的人。Akamai案件中的原告辩称刑法表明应该追究鼓励他人进行专利侵权的企业的责任,即使没有任何一个人或实体实际从事所有构成侵权的步骤。”
Bartholomew说,其他法院能够接受Akamai的基本证词,使用以往的刑法裁决证明追究第三方侵权者的责任是合理的。但是最高法院却不这样认为。最高法院承认在过去它曾依靠类似的刑法案例来审判不同的知识产权问题,但称刑法无法帮助它解决本案。
他说:“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在对将刑事制裁摆在首位的原因进行了审慎考虑之后就明白,刑事协助和教唆责任以及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之间进行类比并不成立。刑法看重的是能够证明存在有罪的精神状态的证据。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报应理论指导了大多数的刑法:刑法共犯责任旨在惩罚即使没有亲自参与整个犯罪行为但却明白无误地支持犯罪行为的人。”
Bartholomew指出:“知识产权法与之不同,其目标是工具性的,为鼓励最大程度地创造具有表现力和创造性的作品。在这一法律领域,我们不太关心人们是怎么想的,而更关心他们做了什么。让我们相信法院能够清楚地识别出这种差异并在刑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划上明确的界限,至少在这个案件上。”
本文来源:盘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