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囤积“僵尸”商标玩不转了

2014/07/21发表

  囤积商标,坐等侵权是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股“暗流”。日前,在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就多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质证后,阳春市某技术开发公司撤回起诉。而此前,该公司已经在深圳、河源多地起诉了多家药店,唯独此次在梅州“翻了船”,而国家商标局也随后撤销了该公司持有的商标。

  起诉: “侵权者”被要求赔偿20万

  广东太安堂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来了个身份大逆转,它从“侵权者”变成合法的生产者,随着国家工商局撤销了阳春市某康得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康得乐)的“皮宝王”商标,它正马不停蹄地再次申请“皮宝”商标。

  太安堂从1998年就开始生产“皮宝霜”用于治疗皮肤类疾病,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其申请注册了“people”的文字商标,但没有申请注册“皮宝”商标。太安堂将其产品提供给下属的广东皮宝公司销售。

  而阳春市某康得乐技术公司从2004年就取得了“皮宝王及图”的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people”虽然谐音与“皮宝”相近,但太安堂将未取得商标资格的“皮宝”二字用在“皮宝霜”上,侵犯“皮宝王”商标的嫌疑很大,很容易造成公众误解。

  2012年,生产“皮宝”将近15年的太安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皮宝”商标。康得乐以太安堂申请注册的“皮宝”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皮宝王及图”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当年6月,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商标“皮宝”与康得乐在先注册的“皮宝王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太安堂申请的“皮宝”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按照商标注册程序,不予注册是初裁,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审,再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官司继续时,康得乐及其下属机构皮宝王系列产品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随即在广东多地状告诸多知名连锁药店。

  2013年底,五华县兴安医药有限公司下属的几个药店同时收到了康得乐的诉状,兴安医药公司被要求赔偿两原告损失20万元。

  纷争:

  恶意侵权VS恶意诉讼

  康得乐认为,其多次告知太安堂“皮宝霜”是侵权商品,但兴安药业仍坚持销售该产品,原告损失“巨大”。

  而之所以和研究所一起起诉,是因为诉讼时公司与研究所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且商标局已批准转让。

  五华兴安医药公司认为,自己销售不知是侵权的商品,且能证明来源说明提供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太安堂和广东皮宝药业被法院依法追加为被告。

  太安堂和皮宝药业认为,康得乐所谓的研究所,登记开办资金仅为3万元,根本没有生产“皮宝王及图”商标项下产品的能力,实际也没有生产。

  太安堂和皮宝药业同时认为,康得乐以相同诉求在深圳、梅州、河源等多地法院多案起诉产品的销售商家,刻意不起诉太安堂,意图通过多地多案诉讼的手段诋毁太安堂的声誉,并且在多案重复请求赔偿所谓损失,以案敛财,且康得乐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经济损失。而康得乐所谓的转让商标给研究所,纯属自己经营不善。

  太安堂强调,其从1998年就使用“皮宝”、“皮宝霜”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对“皮宝”、“皮宝霜”拥有在先权,其生产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且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尚未走完,“皮宝”归谁所有尚待定论。

  而实际上,无论太安堂是否拥有在先权,根据原商标法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从2004年康得乐取得商标到诉讼时早已超过5年,对于对方是否抢注商标,太安堂已经丧失了最佳的维权期。

  逆袭:

  申请撤销闲置商标

  为查明事实,梅州中院远赴阳春展开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却着实令人意外。

  康得乐于2004年8月21日注册了“皮宝王及图”商标。

  2008年8月25日,该公司因伪造“粤卫消证〔2006〕第0581号”许可证被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查处。

  此后,该公司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的诉讼。梅州中院是受理上述案件的法院之一。

  调查发现,被查处后,康得乐没有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而且该公司从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梅州中院为此还曾特地到该公司所在地查证,发现公司大门紧闭,无生产迹象。当地税务部门亦出具该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证明。

  梅州中院认为,该公司在近几年来仅仅是注册了“皮宝王及图”的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过该商标。虽然该商标于2013年5月27日被核准转让给阳春市皮宝王系列产品研究所,但该研究所并没有生产能力。

  为此,梅州中院专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商标局审查康得乐是否存在商标法所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该法规定,任何人可对此种情形下的商标申请撤销。

  与此同时,接到梅州中院要求就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质证后,两原告撤诉。

  太安堂敏锐地觉察到了康得乐撤诉的“难言之隐”,遂收集证据请求商标局撤销“皮宝王及图”商标,这才有了前述的结果。

  ■连线法官

  使用商标是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孔宁清介绍,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且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符号。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际使用,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符号和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是通过实际使用凝聚的商誉,注而不用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今年5月施行的新商标法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囤积商标,坐等侵权”的行为,孔宁清“支招”指出,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当他人使用商标与此类商标相冲突时,既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从而不会造成实际损失,也不会借用此类商标声誉获得利益,无损害即无赔偿。

  ■司法观察

  禁止抢注

  商标渔利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谙熟商标注册的相关程序,专业于申请并取得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但是拿到手之后却从来不用,一旦有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他们就马不停蹄地搜集对方侵权证据,提出赔偿要求,让一些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生产的企业及销售者猝不及防。

  对于抢注商标而不用坐收渔利的人,新商标法已有规制,不使用的废弃商标可被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该法还规定,他人已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唯此,才可打造诚信的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同时也要提醒一下企业,特别是那些经营不善濒于破产的企业,及时将不用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一方面可使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兑现,另一方面也能让濒于消亡的注册商标起死回生,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的受让人也一定要了解清楚该商标的权利状态,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的确权案件等,以免造成额外的损失。

  本文作者:巫乐庭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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