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脸谱”注册被驳

2014/09/09发表

  作为世界排名领先的照片分享网站“FACEBOOK”,以其独特的方式吸引着上亿用户。当其欲在娱乐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脸谱”商标时,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予以驳回,随后美国菲丝博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提及美国菲丝博克公司,可能大多数人并不熟悉,但是如果留意一下“FACEBOOK”读音的话便不难发现,这个中文名的公司正是“FACEBOOK”在中国的办事处。目前美国菲丝博克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有60多件,如“FACEBOOK”“脸谱”“费司布克”“菲丝博克”等,类别大多为网络服务方面。

  该案申请商标为第9405838号“脸谱”商标,于2011年4月29日由美国菲丝博克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

  2011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予以驳回。菲丝博克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

  但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5870665号“第8脸谱 The Eighth Face”商标,由广州市百灵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节目制作等服务上。

  美国菲丝博克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菲丝博克公司诉称,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标志。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商业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标志。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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