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

2014/11/03发表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目前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在加紧筹备中。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明确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范围、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范围等重要问题。该司法解释即日起施行。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快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任命、机构设置、硬件配套等工作,本月上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将挂牌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正式成立。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王闯副庭长介绍,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将全面落实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事实上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运转如何直接对中国未来司法改革走向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要在知识产权法院中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比如,主审法官制度,法官员额制度,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继续探索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还有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理程序和规则。”
 
       此次发布的《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分别是北京市和上海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则为广东全省。
 
       王闯指出,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民事和行政审判的“二合一”:“具体来说,只要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要由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其中,行政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授权确权的,一类是行政处罚的,行政授权确权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行政处罚的三家法院都可以管辖。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如果要上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专门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统一了司法标准。”
 
       王闯还表示,知识产权法院将围绕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探索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职权行使等问题。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一个技术顾问、技术助手,他没有审判权,但是法官指派他,把这个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由他向法官提供一些咨询和建议,弥补法官技术知识的不足。当然,即便设置了技术调查官,也可能面临技术调查官本身的技术局限和技术偏见。如何能够设立一些规则,对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的方式、出庭规则和行使职权方面进行一些限制,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顾问的作用,同时又不会形成对他的过度依赖,这是我们目前正在研究的问题。”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改组成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吸收审判经验丰富的一线法官参与研究工作,并加强与各国相关机构的互动交流。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本文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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