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通再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专家怎么看?

2015/03/18发表

       2015年3月17日,中国上海高通公司就美国高通涉嫌商标侵权等事宜召开维权新闻发布会。称美国QUALCOMM的中文商标“高通”涉嫌侵权。昨日上海高通再度发声,称近期将向工商总局递交申请,“美国高通连续15年侵犯‘高通’商标,该罚款千亿美元!”


       成立于1992年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主打产品是字库芯片。在成立之初,公司就注册了“高通”商标。美国Qualcomm是世界知名的手机芯片公司,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后,开始使用“高通”字样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上海高通表示,由于公司注册和使用“高通”系列商标在先,美国Qualcomm的商标注册至今未获通过。

       2014年7月,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就开始状告美国高通未经认证通过而长期使用“高通”商标。当时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于1992年便合法注册了“高通”商标,而美国高通1998年进入中国开始至今,一直非法占有使用“高通”字样,其侵权行为给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运营造成了恶劣影响和巨大损失,为此要求美国高通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费1亿元。

       据上海高通介绍,2001年,美国高通在中国北京成立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直接将“高通”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向上海高通提出以5万元购买“高通GOTOP”商标,但被上海高通拒绝。

       2002年,上海高通通过律师正式向美国高通发出了律师函,但美国高通在宣传中继续使用“高通GOTOP”商标。

       2010年,美国高通在第9类和第38类上申请“高通GOTOP”商标,至今未能成功注册。2011年之前,美国高通对包括第662482号“高通GOTOP”商标在内的、多个上海高通合法注册的“高通”系列商标恶意提出“撤三”申请,该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依法驳回。

       2012年9月,美国高通委托律师主动与上海高通联系,企图以仅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海高通所有的第662482号“高通GOTOP”商标,再次被拒绝。

       美国高通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并于今年1月2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高通GOTOP”商标撤销复审案专家论证会意见书。

       专家法律分析

       发布会后,本刊记者采访到了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黄武双教授分析道:

       1. 本案由于侵权行为持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可适用2014年新实施的《商标法》。该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因此,对于在相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推定混淆,无须证明实际混淆或者具有混淆的可能性。结合到本案中,上海高通的业务领域包含智能芯片,而这也是美国高通推出的关键商品,因此在这点上认定商标侵权,自无疑问。

       2. 《商标法》第57条还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条调整的相同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混淆可能性为要件,即本领域的消费者是否对二者所提供的商品产生了混淆。从目前的状况来说,大部分消费者都知晓美国高通的存在,而对中国高通了解甚少,可以知道具备混淆可能性。如上海高通相关人士曾发言,“在一次公益活动中,公司以中国高通名义捐献了一批物品,但人们却以为这是美国高通所为,使场面一度很尴尬”,当然这是事实混淆,并非商标法层面上要求的法律混淆。

       3. 对于美国公司使用“高通”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的司法解释里曾明确道:“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当然,客观上美国高通已经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字号,且在明知他人就此享有商标权的情形下,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度量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李雪 China IP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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