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美国大片”的“保护伞”

2010/09/14发表

  目前,诸如《唐山大地震》这种遵循“大投资、大制作、大营销、大市场” 的定型化大片模式投资拍摄的大制作商业电影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中国式大片虽然与好莱坞大片(Blockbuster)同样遵循着“高概念”的商业运作法则,且在这种“高概念”下其投融资模式日趋多元化,电影发行专业性不断提高,营销手段和方式愈加成熟,但是在电影产业链日益延伸并日益开拓出可观的增值前景的同时,各种形式的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盗版、盗播行为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电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当下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美国对于好莱坞大片的保护
  今年热播的《阿凡达》,其背后是美国版权法、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法律制度的支撑。在好莱坞的发展历程中,美国联邦、加州乃至洛杉矶市或县的政府均出台了相关政策,予以大力扶持。在电影业方面,美国实施版权保护战略,制定版权保护法,并予以严格落实,保护电影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贸易壁垒的存在,影片进不了别的国家,同时导致满足不了观众的收看需求,影片盗版应运而生。美国开始积极加入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并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促成TRIPS协议。与此同时,美国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以及全球竞争力的提升,先后通过了《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法规,形成了较为详尽的法律保护体系。
  近年来,美国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推出了包括数据库保护在内的众多立法议案。同时,美国还不断修订版权法,1976年修订时把1909年制定的28年的有效期延长到75年或者作者去世后50年;1998年,这一期限进一步延长。这使得编剧和相关创作人员的工作成果可以有更长时间的保护,且无需担心自己的作品会被人轻易剽窃,从而彻底消除了后顾之忧,创作了大量深受欢迎的优秀作品。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成立了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办公室,而美国贸易代表署(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贸易谈判)、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和科技局、版权税审查庭和海关(主要负责知识产品的进出口审核)等相关行政部门也积极履行版权保护职能。甚至为了满足版权发展的需要,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一些政府机构直属的工作小组。
  除了进行版权立法外,包括美国国务院、商务部、驻外使领馆和相关电影管理机构在内的大量政府部门也开展密切合作,为好莱坞打入外国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也极大地带动了影片拍摄的热情,这些拍摄活动制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带动了主要依赖影视制作活动的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间接拉动了经济复苏。
  对于中国式大片发展的思路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中国宜在积极吸收各国政府在发展电影产业上的有效举措加强版权立法以及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形成以保护影视作品为目的、保障我国电影产业规范化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以待形成一批含有中国文化元素的高质量电影,并用知识产权的利盾做保护,走出国门。其中最重要的《电影促进法》应该包括与财政、税收、资助、基金等相关的电影促进措施,以及电影审查分级方式;同时,以法律方式规定电影与其他行业的跨领域整合方式方法,电影进出口的审查和标准,电影产业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平台服务系统的定期完善,以及电影市场的规范管理等方面。
  另一方面,形成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氛围。主要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遏制盗版,为电影产品留出充分的市场空间和消费时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各个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为维权铺平方便和快捷的路;用法律规范的形式消除环节与环节之间、行业内外、不同形式资本之间的不平等障碍和间隔,增强电影产业的综合经济实力。
  总之,完善的法律规范、得力的执行措施是电影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与健康道路的出路。(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 刘世杰)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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