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伏特加酒瓶显著性新判例

2023/06/14发表

作者:GLP共同管理合伙人

Davide L. PETRAZ(右)

Daniele G. PETRAZ(左)

 
——在识别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上向前迈进了一步 
 

立体商标作为保护客体的法律要求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3条第3款第c项规定,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立体形状组成或呈现的商标,包括容器、包装、产品本身或其外观。
 
EUTMR第7条第1款第b项关于商标需要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要求中,并没有对不同类型的商标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将这一统一的法律标准适用于不同的商标或不同类型的商标时,必须根据消费者的感知和市场条件进行区分。
 
对于由商品本身的形状构成的标志,虽然显著性方面的要求并不比其他商标更严格,但可能仍很难得出其具有显著性的结论,因为相关公众不一定会以与文字或图形商标相同的方式感知这些标志。
 
因此,在评估立体商标的显著性时,基本的检验标准是该形状是否与基本的、常见的或预期的形状有实质性的区别,以至于消费者仅凭其形状就能识别商品以及在对商品有积极体验的情况下愿意再次购买该商品。
 

欧洲各局和法院在由瓶子形状组成的立体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上的决策路线

 
在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中,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形状与相关产品可能具有的形状越相似,该形状就越有可能不具有显著性。
 
例如,在这个前提下,以下商标会被拒绝注册:

相反,以下瓶子的形状被认为有足够的显著性:

近期关于Absolut Company Aktiebolag 伏特加酒瓶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决定

 
2022 年 6 月 3 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第五上诉委员会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1001/2017 号第 4 条的规定,承认Absolut公司最近铸造的伏特加酒瓶作为三维立体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也因此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样稿如下:

该商标由一个长方形伏特加酒瓶的三维复制品组成,其特征是一些铜色的元素(封口、瓶颈、背面部分和正面标签框)。
 
商标的注册过程并不简单:商标申请最初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在该驳回中,审查员表示这个标志无法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为它已经在酒精饮料包装领域普遍使用,因此无法起到区分商业来源的作用。
 
Absolut 随后对这个决定提出上诉,辩称该标志因构成酒瓶的各种元素的组合并非微不足道也并不常见而具有足够程度的显著性。
 
此外,Absolut 认为,在伏特加酒瓶的贸易中,包装通常具有重复的特征(与杜松子酒瓶相反),包括圆柱形、窄颈和使用有限的颜色范围(银色、蓝色和白色)。
 
在这个假设下,瓶子的美学(特别是选择的铜和金配色方案),足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使他们能够通过外形识别产品的来源。
 
上诉委员会随后推翻了第一审查员的决定,认定商标存在足够程度的显著性,并主张如果一个标志由于存在能够对消费者的感知产生强烈影响的元素而明显有别于相关行业的规范或习惯,使他们能够将这种特殊的元素组合视为产品来源的标志而不仅仅是外包装,此时该标志已经发挥了商标的作用。
 

而这,既不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况,也与标志的知名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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