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五国内斗

2010/11/30发表

  拉美五国开始“反目”
  今年10月15日,4个拉丁美洲国家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下称“拉美四国”)同时在WTO起诉多米尼加,称其对进口聚丙烯袋子及其编织物采取的特保措施违反了WTO《特保措施协定》的实质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
  多米尼加共和国位于加勒比海伊斯帕尼奥拉岛东部,是拉丁美洲较大的市场之一,面积4.8万多平方公里,共有800多万人口,在历史上曾多次被西班牙、法国、海地、美国统治。多米尼加的主要产业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和美国的干预,国民经济发展时快时慢,起伏较大。
  由于地理位置相邻和近似的殖民地历史,拉美国家的产业结构也很相似,使经济一体化成为可能。2004年8月5日,多米尼加与美国、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萨尔瓦多签订了多米尼加—中美洲—美国自由贸易区协定(CEFTA—DR)。
  这是一个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性多边自由化协定,对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海关监管、原产地证明、技术壁垒、贸易救济、政府采购、国际投资、贸易便利措施,服务贸易中的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都作了详细约定。目前该协定已经生效。
  仅就货物贸易而言,该协定要求每个成员国应给予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国民待遇;除农产品和纺织品外,不能增加关税或另设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并应该在规定期限内逐步取消关税,实现零关税;对于科技设备、展览品、用于广告的影视制品、微量商业样品和广告印刷品,以及港口用产品,必须在协定生效时完全取消关税;对于农产品和纺织品,协定也设定了具体的关税减免措施和时间表。同时,协定还设立了货物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协定的内容。
  让多米尼加始料未及的是,随着自由贸易区协定和关税减免措施的实施,来自拉美四国的聚丙烯袋子及其编织物大量涌入。进口产品物美价廉,消费者再也不愿青睐国产货,多米尼加唯一的同类产品生产商——Fersan S.A.公司产品大量积压、无法生产、濒临倒闭。很快,Fersan S.A.公司向多米尼加不公平贸易和特保措施理事会(官方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聚丙烯袋子及其编织物采取特保措施。2009年12月15日,该理事会决定立案调查,并于今年3月16日决定采取临时特保措施,对来自拉美四国的产品额外征收38%的关税,为期200天;同时决定对于来自墨西哥、巴拿马、哥伦比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同类产品不采取特保措施,因为来自这些国家的产品数量不大,没有达到《特保措施协定》第九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
  拉美四国迅即反应,开始对多米尼加口诛笔伐,但无济于事。今年10月5日,多米尼加作出终裁,完全维持了上述临时特保措施的内容。根据《特保措施协定》,特保措施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8年。接下来只有走起诉这条路。
  自贸区协定“双刃刀”:切菜还是切手?
  什么是自由贸易区协定?简言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签订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其他海关限制措施,促进协定成员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与之类似的还有一种关税同盟协定,成员国之间约定采用同样的关税和海关限制措施,不是完全取消这些措施,一体化程度低于自由贸易区。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自由贸易区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南美洲共同市场、东盟、东非和南非共同市场等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自由贸易区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截至目前,通知WTO的协定有371个,正在生效的193个,其中90%是自贸区协定,10%是关税同盟。
  这些自贸区协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WTO是一个全球性贸易组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成员国有150多个,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发展中国家认为市场开放的步伐太快,获利太少负担太重,而发达国家总觉得市场开放太慢,自由化程度太低。其结果是每一回合谈判都要耗费很长时间。乌拉圭回合用了8年。多哈回合已经谈了10年,至今仍没有结果。相反,自贸区协定涉及的成员国较少,有的具有相似的地缘政治和经济环境,很容易达成一致。
  其二,欧美国家往往把WTO谈判中无法实现的目标化整为零,通过一个个自贸区协定由点到面地实现其政策目标。比如,WTO《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是WTO条约体系的新内容,表述比较概括,操作性不强。欧盟和美国就通过单个的自贸区协定,把这些内容具体化,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实现他们在WTO中无法实现的目的。
  其三,有些地理位置毗邻的国家,为了维护地区共同利益,也往往签订自贸区协定,对内互利互惠,对外异口同声,共同抵御外交压力,实现区域繁荣。东盟、南美洲共同市场、东非和南非共同市场就是典型例子。
  客观地讲,自贸区协定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成员国可以在协定区域内享受较高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实现货物、服务、和人员的快速流动;但同时,也必须承担更多更深的市场开放义务,允许成员国的产品自由进入国内市场。从整体上讲,在自贸区范围内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如果某种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企业会很快破产。
  本案中,Fersan S.A.公司是多米尼加唯一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据多米尼加政府发给WTO的通知,自贸区协定实施之后,进口的拉美四国产品数量增加了169%,货值增加了199%,相反,Fersan S.A.公司的收入减少了206%,负债累累。
  可见,自贸区谈判和协定的签订必须考虑国家对开放国际市场的承受能力,要适度有序,逐步推进。闭关自守是错的,快速开放也是错的。
  产业转型最重要
  WTO《特保措施协定》来源于《关贸总协定》(1994)第19条。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数量在短时期内快速增加是不可预见的,并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进口国才可以采取特保措施。这种“不可预见性”是实施特保措施的首要前提。不过,这种“不可预见性”反映的是进口国政府的主观判断,很难用客观证据进行评价。
  本案中,如何证明“不可预见性”是争执的核心。拉美四国可以主张,多米尼加在签订自贸区协定时,应该预见到国内聚丙烯产品生产企业没有国际竞争力,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而多米尼加也可以辩称,在签订自贸区协定时不可能预见到进口产品会如此地大量涌入,以至于摧垮国内唯一的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就举证责任而言,多米尼加负有举证责任。
  总括起来,笔者认为多米尼加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首先是因为它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很难达到证明要求;其次是因为特保措施决定确实论证不严谨,程序性瑕疵也很多。相应的,多米尼加也可以会利用这次特保措施对进口产品带来的“冷却效应”,在诉讼过程中加快对Fersan S.A.公司的产业调整。等到裁决结果出来时,可能产业调整早已完成,该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已经能够与拉美四国抗衡,进口产品依然无法垄断多米尼加市场。
  这就是WTO诉讼的奇妙之处:胜者未必赢,败者未必输。(文/罗汉伟)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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