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于14日开庭

2010/12/15发表

  昨日下午,腾讯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原定于11月15日开庭,后因“360公司举证困难”并提交新证据而延期。
  今年9月27日,奇虎360推出一款专门针对QQ即时通讯工具的“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查看的文件包括了用户个人的银行信息、Office文档信息等个人隐私,成为3Q大战导火索。10月14日,腾讯正式起诉360不正当竞争,11月3日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
  昨日下午,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围绕360“隐私保护器”是否构成对腾讯的不正当竞争展开了辩论。腾讯用360白皮书关于可执行文件中的隐私说明来证明QQ未触及用户隐私,并要求360在官网及新浪、搜狐、网易首页向腾讯道歉3个月。360方面以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为由,称与腾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昨日,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专家观点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腾讯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有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第四,行为的后果是被诋毁者的商业形象或商品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有降低的可能性。其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最关键的因素,而这又取决于所涉及的内容是否为“虚伪事实”。
  就3Q之争来说,360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所声称的腾讯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是客观事实还是虚伪事实。这不由争议双方说了算,应由法院依法认定。由于其中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需要委托权威部门作出技术鉴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商业言论自由,但这个自由必须把握一个度。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约束,不能超出一个必要的限度,否则将构成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QQ是否真的窥探了用户隐私,必须举证用事实来证明,而不能妄下结论。披露竞争对手的软件窥探用户隐私,必须抱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在什么场合、用什么方式都应该谨慎,即使对手软件有窥探用户隐私嫌疑,也不宜公开地到处宣扬,应当采用合法途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否则就可能构成攻击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
  (来源:成都晚报)
  

(责任编辑: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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