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草案增加条款 传承人拒不传承或被取消资格

2010/12/22发表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拟增加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拒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菁)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